中邮核心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07-01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0]319 号)和 2010 年 4 月 21 日《关于同意中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206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6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六、风险揭示.............................................................................................................................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 管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2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 2015 年 9 月,任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 6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 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 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 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7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 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8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9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 司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 员工,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10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兼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行业研究员。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 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 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2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3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14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15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16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9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18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835 亿元,同比增长 6.789%,托管资产余额 7.596 万亿元,同比 增长 104.08%。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19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20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21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22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北辰世纪中心 A 座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3)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2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25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26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3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钢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32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33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4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34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36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5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8610)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37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38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服电话:400-059-8888 万银财富网址:www.wy-fund.com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4)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 (7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柳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深圳市华侨城深 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 系 人:杨俊 44 客服电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杨磊 45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8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5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6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李飒 刘敬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4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0]319 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0 年 5 月 7 日 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 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48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49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2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53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以下 1.2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以下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54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5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含)-2 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以内 2 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6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57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58 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59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0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采用主题策略和核心策略相 结合的方法筛选核心主题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主题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和核心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重点投资核 心主题企业。核心主题企业是指与本基金确立的投资主题相符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主 题投资最大的优势在于从影响经济的根本性因素出发,所选的投资组合更符合经济发展趋势 且不拘泥于行业和地域,因此更符合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本基金在个股选 择阶段还将采用核心投资策略筛选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 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 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与核心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题投资策略是 61 20 世纪 90 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投资方法,已经与传统的价值投资、成长投资形成鼎足之 势,它不同于传统的按照行业进行组合配置的投资思路,而是自上而下挖掘出可能导致经济 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因素,分析这些根本变化的内涵,再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投资主题,然 后再选择能够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进行投资。如图 1 所示,本基金 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主要策略,在具体的择股过程中还将核心投资策略作为辅 助策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 主 主题挖掘 主题 1 + 主题 2 + 主题 3 题 投 资 主题配置 配置比例 1 + 配置比例 2 + 配置比例 3 策 略 个股选择 个股 1 按 按 按 主 个股 1 个股 1 主 主 题 题 题 相 相 相 个股 2 关 个股 2 关 个股 2 关 度 度 度 备选库 排 排 排 序 序 序 个股 3 个股 3 个股 3 主题相关度 流动性 估值指标 核心竞争力 核心投资策略 精选库 图 1 股票投资策略示意图 (1) 主题挖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经济结构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是一个多层次、长 周期的复杂过程。本基金在进行主题挖掘的时候采用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方式(如图 2 所示), 同时关注主题的生命周期(如图 3 所示)。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社会文化、人口结构、科技进 步等多个纵向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挖掘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有深刻影响力的投资主题。从上 述角度出发进行的研究分析属于纵向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主题会发生可预期的演变,比如 62 人口结构的变化会随时间的推移带来多个投资机遇,从人口红利到银色经济,都属于社会发 展过程中产生的纵向主题;再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纵观人类历史上的历次科技革命,每次都带 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横向的主题挖掘主要是指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 区域经济和资本市场五个方向分解,把握经济结构调整的脉搏,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 细分主题。 主题挖掘出发点 分类解析 主题举例 宏观经济 生产领域 低碳经济、科技创新…… 国家政策 流通领域 互联网、物联网…… 经 济 结 社会文化 消费领域 消费升级…… 构 调 整 人口结构 区域经济 国家区域振兴规划、两岸三通…… 主 题 科技进步 资本市场 股指期货、创业板…… 图 2 投资主题挖掘的流程示意图 在图 2 中,“调结构”的主题具体落实到需求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区域结构 的调整等诸多方面。需求结构调整方面,在 GDP 增长由投资和出口转向消费为主导的大背 景下,“消费升级”成为一个明确的主题,它不仅包括城市生活消费,而且包括农村生活的 消费升级,它不仅包括物质领域的消费,而且包括精神领域的消费。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在 低碳和科技的发展方向上,新兴战略性产业和消费服务也必将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腾飞的新 引擎。区域结构调整方面,由于金融危机而受伤严重的东部沿海地区迫切需要进行产业升级, 而中西部地区的产业承接也需要引导和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国家区域型政策关注的地 区将明显迎来一个经济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例如中西部的新疆、安徽、重庆和沿海地区的 上海、海南等。 在主题挖掘同时,本基金还将判断“主题的生命周期”并对其进行阶段划分。“主题的 生命周期”是指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不同投资主题生命周期长度不同: 一般来说,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事件驱动型的突发性投资主题生命周 期较短。对“主题的生命周期”进行阶段划分的根据是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影响力的 强弱。如图 3 所示,主题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实现和 主题衰退。主题萌芽期投资主题影响力并不明显,在主题形成期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主 题实现期达到鼎盛,最后随着主题的衰退逐步减弱。对基金投资而言,主题萌芽期和形成期 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而主题形成期的中后和实现期的初期是投资收益最好的阶段,实现期 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题投资的阶段。通过判断主题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基金可 63 以通过仓位的增减来增厚投资收益和规避投资风险。 主 题 影 响 力 萌芽期 形成期 实现期 衰退期 主题的生命周期 图 3 投资主题的生命周期 (2) 主题配置 在主题挖掘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宏观经济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主题催化因 素、主题市场容量、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 置,如图 4 所示。 主题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对投资主题的投资价值影响很大。在主题萌芽阶段,市场对主 题的关注度较低,股票往往被低估;主题形成阶段,主题得到市场广泛认同,出现了实质性 的主题催化因素,并可预测主题实现的具体时间,市场对主题反应热烈;主题实现阶段,市 场对主题的各项预期逐步实现,股票价格此时往往出现高估;主题衰退阶段,主题已经不具 备投资价值。 主题催化因素是决定主题配置的关键因素。在主题萌芽阶段,分析人员是根据经验和对 经济规律的深刻理解进行有预见性的推断。随着主题的逐步形成,会出现诸如国家政策、经 济数据、技术突破等事件作为主题催化因素出现,同时伴有股价的波动和投资机会。 主题市场容量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流动性指标总和,本基金选用流动市值、总市值和日 均成交金额作为主题市场容量的参考指标。 主题市场估值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估值指标均值,本基金选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 作为市场估值的参考指标。 主题发展阶段 主题萌芽 主题形成 主题实现 主题衰落 主 …… 主题催化因素 国家政策 经济数据 技术突破 题 权 重 配 …… 主题市场容量 流动市值 总市值 日均成交金额 置 范 围 主题市场估值 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64 图 4 投资主题配置示意图 (3) 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策略和核心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重点 投资核心主题企业。核心主题企业是指与本基金确立的投资主题相符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 业。核心投资策略是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综合评价方法,主要从公司盈利模式、政策环境、 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市场估值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 出具有如下特质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信息披露透明;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 款;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与组 织架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 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 安排有序;股东回报良好,分红比例稳定。 备选库的构建 在确立投资主题及投资主题配置比例之后,本基金将选择与投资主题相关联的股票进入 备选库,并依据个股的“主题相关度”排序。本基金主要根据企业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 度来确定“主题相关度”。具体来说,就是由研究员衡量主题因素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打分的依 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受此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公司的盈利模式。 公司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 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 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精选库的构建 在备选库的基础上,精选主题相关度得分高、流动性好、市场估值合理且具有核心竞争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的精选库。 主题相关度由研究员根据公司业绩受主题驱动弹性的大小进行打分确定; 流动性指标主要参考流动市值、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等指标; 估值指标选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采用核心投资策略,兼顾价值和成长因素,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配合研究员实地调研结果筛选公司发展战略明晰、具备比较优势、治理结 构良好的企业。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精选个股: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 65 信息披露透明。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 与组织架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 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股东回报良好,分红比例较为稳定。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 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 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66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 统一指数; 4.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透明、 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67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主题 以及投资主题的配置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 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 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68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69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67,258,865.24 78.44 其中:股票 1,367,258,865.24 78.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2,649,021.78 21.38 8 其他资产 3,247,507.32 0.19 9 合计 1,743,155,394.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5,651,189.12 34.3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115,050,651.95 6.98 F 批发和零售业 345,282,465.80 20.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2,772,959.28 13.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8,501,599.09 7.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7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67,258,865.24 82.9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638 万方发展 8,400,040 203,028,966.80 12.32 2 002717 岭南园林 3,000,017 115,050,651.95 6.98 3 300367 东方网力 3,600,000 109,908,000.00 6.67 4 000971 高升控股 3,900,000 107,562,000.00 6.53 5 300242 明家联合 3,299,907 102,495,111.42 6.22 6 000554 泰山石油 8,699,950 87,173,499.00 5.29 7 300310 宜通世纪 2,000,024 79,940,959.28 4.85 8 300061 康耐特 3,200,000 76,384,000.00 4.63 9 002286 保龄宝 4,200,078 72,535,347.06 4.40 10 002680 长生生物 1,652,467 66,726,617.46 4.05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69,058.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011.12 5 应收申购款 1,263,437.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7,507.32 (4)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 (5)本报告期内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6)本报告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本报告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0638 万方发展 203,028,966.80 12.32 重大事项 2 002717 岭南园林 115,050,651.95 6.98 重大事项 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969,209,924.48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82,640,251.11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276,262,855.74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 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75,587,319.85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5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0.05.19—2016.03.31 95.29% 1.75% 21.64% 1.32% 73.65% 0.4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72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74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7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76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77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78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80 过 15 个工作日。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8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82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83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8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及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86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87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88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带来的 投资机会,采用主题策略和核心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筛选核心主题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90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91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混合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采用主题投资策 略与核心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题投资策略不同于传统的按照行业进行组 合配置的投资思路,而是自上而下挖掘出可能导致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因素,分析这 些根本变化的内涵,再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投资主题,然后再选择能够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 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进行投资。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主要策略,在具 体的择股过程中还将核心投资策略作为辅助策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 业进行投资。在进行资产配置、主题配置的时候需要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主要坚持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同时配合主动投资管理。其中,对投 资主题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判断是本基金进行主题配置的基本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 是本基金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基本依据。估值水平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公司业绩增长的预 期,本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其定价出现偏差,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而最终影响基金的 收益。相反,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相对较高, 股价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9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4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发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选择、委托、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97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98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8)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99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00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101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102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103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104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05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0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107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108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1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1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 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112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113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14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115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116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117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通知服务 119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 等。 (七)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05-05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0-05-20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10-07-01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0-07-21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0-08-04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8-06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0-08-06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2010-08-06 任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0-08-06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 2010-08-06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2010-08-06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2010-08-06 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 2010-08-06 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2010-08-06 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0-08-0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0-08-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2010-08-20 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9-03 告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9-17 告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9-30 告 121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10-15 告 关于恢复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0-10-27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2010-10-27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 3 季度报告 2010-10-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 2010-11-04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2010-11-08 任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南京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2010-11-08 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2010-11-08 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安信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2010-11-08 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0-11-09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0-12-30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2010-12-31 任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0-12-31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2010-12-31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 2011-01-04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1-01-04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2011-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 2011-01-07 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1-0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广西柳工机械股 2011-01-22 份有限公司(00052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1-02-07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1-03-08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01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1-03-29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 2011-04-01 122 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1-04-07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1-04-13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1-04-14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1-04-19 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1-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 2011-05-24 赎业务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1-05-24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2011-06-29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 2011-06-29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信银行股 2011-07-01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11-07-01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2 号) 2011-07-02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恢复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 2011-07-05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国金证券、民生 2011-08-06 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2011-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1-09-05 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1-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1-11-29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农 2011-12-29 业银行、国泰君安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011-12-30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净值公 2012-01-04 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参加中信银行、平 2012-02-14 安银行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 2012-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2012-03-30 123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2012-03-30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 2012-04-07 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 2012-04-27 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 2012-04-27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银行、交 2012-06-28 通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012-07-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 2012-07-04 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2-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2-07-31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2-08-02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2-09-05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2-09-25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 2012-09-28 上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 2012-11-2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12-25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 2012-12-31 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 2013-01-04 值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 2013-01-12 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 2013-03-06 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 2013-03-06 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3-03-13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2013-03-29 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3-04-02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 2013-04-03 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 2013-04-18 子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 2013-04-18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 2013-07-01 值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2013-07-02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13-07-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3-07-13 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3-07-13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2013-08-29 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2013-08-29 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2013-09-27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3-09-28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2013-10-09 125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 2013-10-12 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 2013-10-12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 2013-10-19 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3-10-19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 2013-10-25 限公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3-10-25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3-12-24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14-01-03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 2014-02-26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 2014-03-11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 2014-03-11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03-21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 2014-03-27 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2014-03-27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2014-03-31 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 2014-04-08 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4-04-08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04-23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05-16 126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2014-07-01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14-07-03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08-12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08-15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09-06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09-23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10-24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 2014-10-29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2014-10-31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2014-10-31 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11-13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11-19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4-11-25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11-25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2014-11-27 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4-11-27 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 2014-11-27 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2015-1-14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5-2-27 127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 2015-3-4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 2015-3-14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3-14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2015-3-31 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5-3-31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 2015-4-18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 2015-05-29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 2015-6-13 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 2015-6-13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2015-6-25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2015-6-29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 2015-7-1 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7-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费率优惠活 2015-7-8 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的公告 2015-8-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 2015-8-25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2015-8-25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2015-9-22 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 2015-9-30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5-10-17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2015-12-01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费率优 2015-12-04 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2015-12-16 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2015-12-31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5-12-31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2015-12-31 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2016-01-04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 2016-01-07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2016-01-08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2016-01-28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 2016-02-02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02-06 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6-02-17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2016-03-04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2016-03-24 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2016-03-24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6-03-30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2016-03-30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2016-04-06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2016-04-07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2016-04-14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2016-04-14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2016-05-07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2016-05-11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2016-05-14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2016-05-19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1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