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混合: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1-27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 I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II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III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1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3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 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规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 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 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 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净值的 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c)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 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除上述第7、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6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9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0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11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 12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基金托管人未尽合理的审核义务,未能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则应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13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因基金托管人未尽合理的审核义务,而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签与预 留授权文件和预留印签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15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16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 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 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 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 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17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 2 日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18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19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0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21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22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应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23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24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已 实现净收益的 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5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 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26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 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27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28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书面)形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30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1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32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3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34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35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6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 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37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38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0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