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首页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一、前言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三)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书》及其更新
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的最后 1 日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 义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17.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
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38.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务的日期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为 4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
总份额的 10%时 47.元:指人民币元
46.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易。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
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六、基金份额的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告。 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费率或调整收 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登公告。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份额净值。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七、基金合同当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事人及权利义务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东座九层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购、赎回价格;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方式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方式 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九、基金管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序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十一、基金份额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的登记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公告; 告;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十四、基金资产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的估值 告。 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十五、基金的费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
用与税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日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十六、基金的收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益与分配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十七、基金的会 互独立。 人相互独立。
计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十八、基金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性和易得性。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有下列行为: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媒介披露,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下列行为:
推荐性的文字;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推荐性的文字;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发售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单位为人民币元。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概要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告。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值。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金季度报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刊上。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6.. 基金净值信息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净值。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前述信息资料。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8.临时报告 度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
(2)终止基金合同;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9.临时报告
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更;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请;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回等重大事项时;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9.澄清公告 仲裁;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罚、刑事处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申请;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支付赎回款项;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10.澄清公告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件或复印件。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变更、终止与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基金财产的清算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
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一八年二月 二○一九年十一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东座九层
一、基金托管 邮政编码:100031
邮政编码:100031
协议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二、基金托管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协议的依据、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目的和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金托管人复核。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八、基金资产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净值计算和会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
计核算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告在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度报告。
告或者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书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息披露程序 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十一、基金费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用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