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09-30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
I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9 号)和 2007 年 8 月 2 日《关于同意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7]202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II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增长的
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投资理念: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
续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
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
控制,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
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
竞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
类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
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
显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
长期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III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随着股指期货 2007 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
物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
景气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
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
快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
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沪深 3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
资者的利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IV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18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47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5854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六、风险揭示 ........................................................................................................................... 84
十七、差错处理 ........................................................................................................................9187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632
V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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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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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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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变更的操作
44.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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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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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
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
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
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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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京
都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股份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
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静女士,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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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
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研总部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
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彭旭先生,经济学学士、硕士学历。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监。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至 2008 年 1 月 26 日期间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军先生:曾任日本大和证券上海代表处任首席交易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任高级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任策略及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从 2008 年 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3 月 25 日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谭春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世纪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
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分析师、研究销售副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
下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从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2 年 5 月 4
日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格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国际部职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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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从 2013 年 8 月 23 日至 2014 年 9 月 1 日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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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
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
司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
员工,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兼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行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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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
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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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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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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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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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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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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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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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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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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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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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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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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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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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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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152号
联系人:万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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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95599.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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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李书怡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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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客服电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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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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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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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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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钢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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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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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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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4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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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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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 8816 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62020088—8802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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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und.com
(5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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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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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服电话:400-808-0069
万银财富网址:www.wy-fund.com
(6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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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t.jrj.com
(6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人代表:丁之锁
联系人:黄恒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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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lucaifu.com
(6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9)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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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和深圳市华侨城深
南大道 9010 号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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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柳澍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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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8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 系 人:杨俊
客服电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17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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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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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7]219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 2007 年 8 月 13 日到 2007 年 8 月 24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发售公告。
(五)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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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0 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认购金额 ( 元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5、 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 本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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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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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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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2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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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以下 1.20%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
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52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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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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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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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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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分红全
部强制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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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为主动型混合投资基金。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
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成长的行业和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
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续增长能
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
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控制,切实保
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
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竞
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类具
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
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显
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长期
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3.随着股指期货 2007 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物
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景气
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
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快
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
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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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权证、短期
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
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 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核心”与“成长”相结合的主线。
“核心”包含核心趋势和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两个层面。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从宏观经济
和产业政策走向、行业周期和景气变化、市场走势等方面,寻找促使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
行业及市场演化的核心驱动因素,把握上述方面未来变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强调甄别公司
的核心竞争要素,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比较优势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力求
卓有远见的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
“成长”体现在对公司持续成长性的评价和比较上,利用成长性指标和深度挖掘成长质量
等方法来选择个股。本基金针对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特点,通过建立成长性估值模型来分析评
价公司的成长价值,并进行横向比较来发现具有持续成长优势的公司,从而达到精选个股的
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研究员
着重在行业内通过分析上下游产业链景气状况的不同、供需情况、传导机制的变化,选择质
地良好的企业或持续成长突出的股票。通过宏观经济、金融货币、产业景气等运行状况及政
策的分析,对行业判断进行修正,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做出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构建,并
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
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资产配置流程如图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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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量指标:GDP、 总量指标: 成 长 性 指 客观指标: 经济金融
工业增加值、投 M1、M2 等; 标:主营业 成交量、换 政策;
资、消费、进出 信贷规模; 务增长率、 手率等; 产业政策;
口等; 价格指标: 主营利润增 主观指标: 资本市场
价格指标:PPI、 利率、汇率 长率、净利 市场信心指 政策
CPI 等。 润增长率 数等
宏观经济 货币因素 市场估值 市场心理 政策因素
股票市场风险收益 债券市场风险收益预
预期 期
战略资产配置
配置优化 配置优化
战术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比例
图 9-1 资产配置流程
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要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波动率,然后再按照要求对满足风
险收益目标的资产进行混合。由于使用了预期回报率和波动率等信息,该类信息具有长期性;
战术性资产配置增加了对市场短期趋势判断的重视,通过对市场的研究,把握时机进行仓位
调整和波段操作,一般用于短期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配置策略:中长期(一年或一
年以上)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短期内采用战术性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
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
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在
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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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
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
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
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基于行业内产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新进入者的威胁;
(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d)替代品的威胁;(e)购买者的议
价能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
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图 9-2 行业配置流程图
(2)个股选择策略
在选定的行业中,选择那些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业。股
票的选择和组合构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
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
本基金认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成为成本领导者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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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异化服务等手段取得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
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超越行业其它对手
确立行业龙头的地位。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主营业务突出,来自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 50%,并在行业上市公司排
名中处于前 50%;
规模相对较大,资产规模和市值规模在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处于前 75%;
盈利能力出色: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
均值;或者,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
或其它特定优势;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回报,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
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和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数量等等。
本基金认为,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成本领导者或者产品/服务差
异化的提供者,享有比同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能较好
的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
报,这类企业将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高成长性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
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
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
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同时,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
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GDP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利润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GDP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
税后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且税后利润为正。
PEG 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对该指标排名前几名的企业将作为重点配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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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质量
本基金认为,在考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成长性的同时,亦应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
和综合治理能力,只有注重企业成长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内在价值,
降低投资风险。在进行企业财务健康度和综合治理能力的时候,筛选企业时我们重点考量以
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资产报酬率,主要反映企业资产总体的获益能力;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要反映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周转速度快,会节约流动资产,
等于相对扩大资产投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而延缓周转速度,需要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
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资产负债率,主要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企业的
偿债能力。
我们首先计算出企业的资产报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得分。然后将它们按
5:3:2 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出企业质量总得分并排名,选择在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前 50%的
公司作为首选。
本基金认为,通过上面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和企业质量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而选择出的
企业将会充分反映本基金“核心成长”的投资理念,同时再辅以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可以
有效保障本基金实现长期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在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中,所选择的公司股票
将至少具备上述三个方面标准中的一个。
3、债券投资策略
久期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利率水平的
变化对债券投资的收益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本基金在综合分析中国
宏观经济、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当
预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度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适度提高组合
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价格变化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
后,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进行期限结构的配置。主要的配置方式有:梯形组合、哑
铃组合、子弹组合。
确定类属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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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主要包括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以及各个市场内不同债券类型之间的选择。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
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宏观环境 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金融政策 市场环境
利率预测
收益率曲线分析
配置策略 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组
绝对价值 合
信用分析 相对价值分析
流动性分析 构
建
个券分析
个券选择
图 9-3 债券投资策略示意图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
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
债券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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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沪深 3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引进
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
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认为,
该指数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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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得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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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98,220,677.47 90.95
其中:股票 10,298,220,677.47 90.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545,076.80 0.14
其中:债券 15,545,076.80 0.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4,530,801.65 7.81
8 其他资产 124,033,700.97 1.10
9 合计 11,322,330,256.8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3,921,550.00 1.12
B 采矿业 62,730,000.00 0.56
C 制造业 5,011,771,625.48 45.1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138,240,000.00 1.24
供应业
E 建筑业 250,192,488.00 2.25
F 批发和零售业 790,517,847.40 7.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2,439,098.00 7.2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661,383,950.16 14.96
务业
J 金融业 55,764,960.00 0.50
K 房地产业 184,632,330.50 1.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5,978,244.90 3.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6,376,000.00 1.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3,394,753.47 3.9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877,829.56 2.71
S 综合 - -
合计 10,298,220,677.47 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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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021 春秋航空 6,132,200 773,209,098.00 6.96
2 000626 如意集团 9,085,042 724,077,847.40 6.52
3 600771 广誉远 11,500,000 484,610,000.00 4.36
4 002414 高德红外 10,000,000 393,200,000.00 3.54
5 002210 飞马国际 12,003,510 335,978,244.90 3.03
6 300049 福瑞股份 3,225,459 290,259,055.41 2.61
7 300101 振芯科技 5,000,000 278,000,000.00 2.50
8 300068 南都电源 13,000,000 271,050,000.00 2.44
9 002522 浙江众成 10,000,000 266,400,000.00 2.40
10 300383 光环新网 3,250,000 237,510,000.00 2.14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288,000.00 0.1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57,076.80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15,545,076.80 0.14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2 合肥中小
1 1280275 150,000 15,288,000.00 0.14
债
2 113008 电气转债 1,420 257,076.80 0.00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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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12,815.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7,966,487.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0,949.58
5 应收申购款 9,783,447.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033,700.97
(4) 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601021 春秋航空 773,209,098.00 6.96 非公开发行
2 002414 高德红外 393,200,000.00 3.54 重大事项
3 002522 浙江众成 266,400,000.00 2.40 重大事项
4 300383 光环新网 237,510,000.00 2.14 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申购期内申购金额为0元,申购份额为0份。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
有发生分红。
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0,430,241,567.2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049,529,330.41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0,960,864,154.04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0,518,906,743.57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 8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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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07.8.17—2015.6.30 5.56% 1.78% 8.11% 1.48% -2.55%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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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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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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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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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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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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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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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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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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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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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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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第
(六)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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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合同
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基金末期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在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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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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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 2 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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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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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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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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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重点投
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成长的行业和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
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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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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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票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核心”和“成长”相
结合的主线。“核心”包含核心趋势和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两个层面。在进行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对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主要坚持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同时配合主动投资管理。其中,对上
市公司股票的估值是本基金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基本依据,而估值水平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
公司业绩增长的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其定价出现偏差,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
而最终影响基金的收益。相反,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
股价相对较高,股价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资人带
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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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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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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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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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财产清算
费用由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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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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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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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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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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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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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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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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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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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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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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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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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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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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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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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
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
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权证、短
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 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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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权证投
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c)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
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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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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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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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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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书面)形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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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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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信息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
音服务、网上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查询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查询、网上查询及人工查询。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 。
(四)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每月初为上月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月度对账单;每季度第一个月为上季度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于次年一月寄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六)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七)主动通知服务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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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邮寄月度对账单、发送月度/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成交后发送电子确
认通知、基金净值日报/周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等,我公司将通过上述方式主动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我公司推出全方位
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
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我公司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周报、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通知、
短信每日/周净值等。
另外,在条件成熟时,我公司每季度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制作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能及时、全面了解基金运作情况及公司文化等。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
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
户投诉;同时,在第一时间内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需求。
(十)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我公司提供 7×24 小时语音留言服
务,及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疑问或意见保留,客户服务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进行收听处
理。
(十一)客户服务部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11618、400-880-161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电子信箱:info@post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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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07-08-0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07-08-0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08-0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08-09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的公告 2007-08-14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公告 2007-08-15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7-08-18
2007 年 8 月 24 日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07-08-25
2007 年 8 月 31 日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07-09-01
2007 年 9 月 7 日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07-09-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 2007-09-15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 年 9 月 14 日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07-09-15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07-09-15
关于通过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2007-09-18
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的风险提示公告 2007-09-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中邮 2007-09-20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 2007-09-21
份有限公司(60024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 的公告 2007-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 2007-09-28
以及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7-10-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离职公告 2007-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2007-11-03
基金获配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3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7-11-09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离职公告 2007-11-16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7-11-24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7-12-11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7-12-25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 2007-12-29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18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 业务提示性 2008-01-17
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 4 季度报 2008-01-22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01-31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2008-02-05
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2-15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08-2-26
金获配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000768)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3-01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3-14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招商银行直销专户信息的公告 2008-3-21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3-28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年度报告 2008-3-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4-02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4-11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08-4-19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4-25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5-09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5-23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2008-5-28
基金获配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48)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6-06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联系地震灾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 2008-6-11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6-20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2008-7-01
净值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7-04
告
119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7-18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08-7-21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8-01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8-15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 2008-8-23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8-29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9-12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2008-9-16
持有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2008-9-18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9-26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心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08-9-27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0-10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 3 季度报的公告 2008-10-23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0-24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1-07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1-12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1-21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2-05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2-19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8-12-31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09-01-05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1-16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 4 季度报 2009-01-21
120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2-06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2-20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托管行名称变更的公告 2009-03-05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3-06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3-20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 2009-03-20
惠调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2009-03-20
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 2009-03-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 2009-04-0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4-03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4-17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1季度报告 2009-04-2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的提示性公告 2009-05-0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5-15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6-01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6-1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6-26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09-07-01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7-1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度第2季度报告 2009-07-20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7-24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2009-08-07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8-21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半年报 2009-08-26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9-04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9-18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 2009-09-30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09-30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0-12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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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度第3季度报告 2009-10-26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0-30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1-13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1-27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2-11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2-16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09-12-25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 2010-01-04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1-08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1-22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度第4季度报告 2010-01-22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2-05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2-26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3-05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3-12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3-19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年度报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招商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2010-03-26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 2010-03-26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华泰联合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2010-03-30
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4-02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04-03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度第1季度报告 2010-04-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2010-04-21
122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4-23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5-07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6-04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6-18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配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 2010-06-22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10-07-01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7-02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7-16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度第2季度报告 2010-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2010-07-21
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7-30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08-13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8-27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报告 2010-8-28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9-10
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2010-9-30
书(2010 年第 2 号)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10-22
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季度报告公告 2010-10-28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2010-12-17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交通银行网上申 2010-12-30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储银行网 2010-12-31
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3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银行网上申 2010-12-31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2011-01-04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1-01-04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配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 2011-01-14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4 季度报告公告 2011-0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 2011-01-22
有限公司(00052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1-03-08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1-03-26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03-3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2011-04-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金 2011-04-01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04-1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1-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1-05-21
金基金经理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2011-05-24
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2011-06-15
金恢复日常申购公告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 2011-06-29
124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 2011-06-2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信银行股份 2011-07-01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2011-07-0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恢复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2011-07-05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核心成长基金开展定投申购业务 2011-07-08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核心成长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 2011-07-08
业务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国金证券、民生证 2011-08-06
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 2011-08-09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 2011-08-09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2011-08-09
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 2011-08-09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09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2011-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1-09-08
125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2
号) 2011-09-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1-10-21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1-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1-11-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农业
银行、国泰君安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净值
公告 2012-01-0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参加中信银行、平安
银行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02-1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 2012-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3-3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012-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04-07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行
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126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2-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银行、交通
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6-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7-0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2-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2-07-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2-08-0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2012-09-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012-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2-10-23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2-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2-11-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2-1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012-12-25
127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信
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
公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3-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2-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3-02-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3-13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4-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04-20
128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
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7-16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8-2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3-08-2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8-31
129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9-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9-1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13-09-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3-11-08
130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1-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1-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1-17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0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2-19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
2014-02-26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2014-03-11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
2014-03-11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4-03-22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3-26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 2014-03-27
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2014-03-2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4-04-01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131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4-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
2014-04-08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2014-04-08
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季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4-04-25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2014-04-26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5-16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6-03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6-11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4-06-27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01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2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8-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8-1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4-09-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19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2014-09-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9-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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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 2015-0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3-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销
售并实施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14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2015-3-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4-1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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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51-6-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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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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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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