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1-31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A
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 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 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70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4年1月29日生效,同时根据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的情况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3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份额类别......................................................................................................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7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1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6.日/天:指公历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设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董元星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 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 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管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务官、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负责人及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 Tiong 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 Holding Co.,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董事、ChinaMerit (Cayman GP)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Prosperity(BVI) 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 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信达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保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理财业务处副处长,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兼总经理助理,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总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杨穆彬先生,金融硕士。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2021年4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现任中信保诚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嘉盛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义萨先生,应用经济学硕士,CFA。曾担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策略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2023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2014年2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2019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 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 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本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4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1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 4006660066 联系人:蒋焱 (2)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朱嫣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B、C、I四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和C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I类。 本基金A类、B类、C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07号文批准,于2013年1月14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2月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45,730,107.70元,其中信诚优质纯债A为(基金代码:550018)201,268,519.56元,信诚优质纯债B为 (基金代码:550019)1,844,461,588.14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382,670.61元,其中信诚优质纯债A为54,179.19元,信诚优质纯债B为 328,491.4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2年2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54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基金份额为2,045,730,107.70份,其中信诚优质纯债A为 201,268,519.56份,信诚优质纯债B为1,844,461,588.1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82,670.61份,其中信诚优质纯债A为54,179.19份,信诚优质纯债B为328,491.42份。 两项合计共2,046,112,778.3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3月13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每笔最低金额1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转换转出本基金时,每笔赎回、转换转出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转出时或赎回、转换转出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转换转 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 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I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I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A类 I类 M<100万 0.80% 0.80% 申购费率(M为 100万≤M<200万 0.50% 0.50% 单笔金额) 200万≤M<500万 0.30% 0.30%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Y) A类 B类 C类 I类 Y<7天 1.5% 1.5% 1.5% 1.5% 7天≤Y<30天 0.50% 0.50% 0.50% 0.50% 赎回费率(Y为 30天≤Y<1年 0.30% 0 0 0 持有期限) 1年≤Y<2年 0.15% 0 0 0 Y≥2年 0 0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I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A类或I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或I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或I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200=8,267.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8,267.19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B类、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T日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该笔申购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1.128=44,326.2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但不少于7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但不少于7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C类基金份额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C类基金份额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4、7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部分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进行期限结构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铃型、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 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 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以增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收益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作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上述第(4)、(7)、(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23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40,046,813.24 98.39 其中:债券 1,838,146,649.29 93.22 资产支持证券 101,900,163.95 5.1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1,885.94 0.03 8 其他资产 31,117,442.42 1.58 9 合计 1,971,836,141.60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股票。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0,026,677.60 57.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4,860,422.33 13.73 4 企业债券 321,046,027.73 18.7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89,526.78 2.95 6 中期票据 378,702,873.47 22.1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7,981,543.71 5.73 9 其他 - - 10 合计 1,838,146,649.29 107.47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921021 19重庆农商二级 800,000 81,576,743.17 4.77 2 1920091 19南京银行二级 600,000 62,273,036.71 3.64 3 230202 23国开02 600,000 61,082,038.36 3.57 4 2122039 21太平石化租赁债 600,000 60,647,081.97 3.55 02 5 188854 21兴业C1 500,000 51,811,958.91 3.03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2389147 23吉时代 500,000 50,013,764.38 2.92 2A1_bc 2 199485 3美好1A 200,000 14,283,041.28 0.84 3 199242 博远021A 100,000 10,048,668.49 0.59 4 199337 博远022A 100,000 10,034,229.04 0.59 5 199652 3美好2A 100,000 8,760,781.14 0.51 6 143038 2美月2A 87,000 8,759,679.62 0.51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处罚(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对前述发行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究相关投资标的的信用资质,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前述发行主体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 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前述监管 机构公开谴责、处罚。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33.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108,608.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117,442.42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一) A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收益率标准差 ② ④ 2013年2月7日至 -3.20% 0.16% 0.86% 0.05% -4.06% 0.11%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14.97% 0.31% 9.41% 0.16% 5.56% 0.15%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17.56% 0.65% 6.16% 0.07% 11.40% 0.58%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 1.64% 0.13% 2.12% 0.08% -0.48% 0.05%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 4.00% 0.12% 0.28% 0.05% 3.72% 0.07%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 6.26% 0.19% 8.12% 0.06% -1.86% 0.13%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 7.11% 0.31% 4.67% 0.05% 2.44% 0.26%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4.45% 0.11% 2.97% 0.09% 1.48% 0.02% 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4.43% 0.05% 5.23% 0.05% -0.80% 0.00%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2.18% 0.07% 3.32% 0.06% -1.14% 0.01%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 2.54% 0.05% 2.73% 0.04% -0.19% 0.01% 2013年2月7日至 2023年6月30日 79.91% 0.27% 56.14% 0.08% 23.77% 0.19% B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收益率标准差 ② ④ 2013年2月7日至 -3.60% 0.17% 0.86% 0.05% -4.46% 0.12%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14.40% 0.31% 9.41% 0.16% 4.99% 0.15%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16.69% 0.66% 6.16% 0.07% 10.53% 0.59%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 1.08% 0.13% 2.12% 0.08% -1.04% 0.05%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 3.50% 0.12% 0.28% 0.05% 3.22% 0.07%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 5.54% 0.19% 8.12% 0.06% -2.58% 0.13%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 6.56% 0.31% 4.67% 0.05% 1.89% 0.26%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3.96% 0.11% 2.97% 0.09% 0.99% 0.02% 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3.98% 0.05% 5.23% 0.05% -1.25% 0.00%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1.90% 0.06% 3.32% 0.06% -1.42% 0.00%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 2.21% 0.05% 2.73% 0.04% -0.52% 0.01% 2013年2月7日至 2023年6月30日 70.47% 0.27% 56.14% 0.08% 14.33% 0.19% C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22年12月5日 至2022年12月 -0.16% 0.10% 0.14% 0.05% -0.30% 0.05% 31日 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 2.45% 0.05% 2.73% 0.04% -0.28% 0.01% 日 2022年12月5日 至2023年6月30 2.29% 0.06% 2.88% 0.04% -0.59% 0.02% 日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A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B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C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C类、I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的B类、C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帐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若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 在通常情况下,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B类、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类、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前述十五(一)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 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 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 容。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实施侧袋机制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该类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周期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该类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作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上述第(4)、(7)、(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 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该类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变更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登录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在线咨询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2022年8月19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 年8月27日;2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08月27日3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年9月23日; 4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年9月23日;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10月25日;6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2022年10月25 日;7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年11月26日;8 关于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2022年12月05日;9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2年12月05日;10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2年12月05日;11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8日;12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8日;13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8日;14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2月8日;15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15日;16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15日;17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2月15日;18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2月15日;19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2年12月22日;20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2年12月22日;21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2023年1月17日;2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17日;23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3月31日;2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 年3月31日;25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2023年4月20日;2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0日;27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2023年7月19日;2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19日。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信保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