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
2019-03-25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
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
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
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
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
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09[1357]号文核准。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经本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
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9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4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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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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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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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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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
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注: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本公司总
经理兼董事吕涛先生于2019年3月6日离任,目前本公司由董事长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责。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时间自2019年3月6日起,不超过90日。)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
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
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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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
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注: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本公司总
经理兼董事吕涛先生于2019年3月6日离任,目前本公司由董事长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责。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时间自2019年3月6日起,不超过90日。)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律师、副调研
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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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8月加入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闾志刚先生,2008年加盟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任信诚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亮先生,2009年6月加盟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信诚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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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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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
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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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
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
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
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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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
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
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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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citicprufunds.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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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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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1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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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405684
客服热线:4006-960296
网址:http://www.tccb.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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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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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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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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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1号楼6层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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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4818
公司电话:021-63898952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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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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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4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怀春
(4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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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5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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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5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5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5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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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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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5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8)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5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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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6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广场南路(高铁东站)升龙广场2号楼1号门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官网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6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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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67-6266
(6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6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69)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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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7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71)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网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7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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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74)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公司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网网址:http://www.zzwealth.cn
(7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7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77)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公司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网网址:www.hyzhfund.com
(7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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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7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设立时间: 2013/2/8
公司法人代表:兰奇
客服电话:400-66-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A座4层
法人代表:姜新
联系人:李昊恒
联系电话:13520314419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官网:www.cifcofund.com
(8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人代表:胡燕亮
联系人:樊晴晴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公司官网:www.wacaijijin.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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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8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公司官网:http://www.wanjiawealth.com
(8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8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公司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官网网址:www.zhixin-inv.com
(86)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路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1901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周强
联系电话:0755-26900826-8125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www.xiniujijin.com
(87)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31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人代表: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8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 话:010-85594745
传 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官网网址:www.igesafe.com
(8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9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2
网站:http://htmz.lhygcn.com/
(9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9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9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9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人代表: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9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9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人代表: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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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zszq.com
(9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10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金芬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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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57]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0 年 1 月 8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03,788,107.2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0,795.78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35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03,788,107.27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30,795.78 份基金
份额。两项合计共 603,918,903.0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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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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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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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 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面向招商银行一
卡通持卡人,以及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
或三方支付帐户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时,按照基金的认购
费率标准执行;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相同。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及调低赎回费率,并依据相
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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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非网上
交易),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但不少于7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申购份额的计算、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8.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9.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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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时,除以上第4、7项情形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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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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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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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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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具有价值优势的中小盘股票,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超额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包括: 1)中国A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市场的所有股票;3)创业板市场的所有股票。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的
界定如下: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对 A 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
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总流通市值三分之二的这部分股票纳
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
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
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需要对流通市值进行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
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基于 MVSR 分析框架来制定。MVSR 分析框架包括四个部分:M-宏观经
济情况,V-估值水平,S-市场情况,R-风险状况。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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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GDP 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CPI
和 PPI,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一年的盈利预
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况,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
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风险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对上述四个部分,本基金会进行最近三个月和未来 12 个月的分析和预测,从而得出乐观、
中性、谨慎和悲观的看法,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市场、行业的整体判断和指数运行空间
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来决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中小盘股票,以期把握中小企业两类投资机会:高速成长预期所带来的
上升动量以及由于低关注度所带来的价格回归。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伴随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从单纯的数量扩张的粗放型增长
进入到一个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科学可持续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生存、经营环境获得了巨大
改善。当前,国内乃至全球的产业转移、产业升级机遇亦将为国内中小企业的高速成长带来战略
机遇期。
另一方面,相对于大盘蓝筹股,投资者对中小市值股票关注较少,从而忽略了一批具有良好
基本面和较强盈利预期的上市公司。因而,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被长期低估,因而蕴含着价
格回归价值的超额收益。
(2)选股策略
鉴于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为主,同时结合“自上而下”的分
析对公司成长性进行逻辑性判断,以甄别具有较高成长性抑或具有价值优势的中小盘股票。
1)具有较高成长性
高于市场平均的成长前景是市场给予溢价的一大驱动因素,因此,追踪成长性股票有利于基
金获得超额回报。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区分出成长期行业和成熟行
业。处于成长期的行业中的公司,考察公司是否受益于国家关于所属行业发展的积极政策、公司
是否具备行业发展所需的驱动因素、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未来可能的演变趋势等,从而精选成
长期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公司。对于成熟行业,本基金将精选具有或者能够具有行业领先
优势的公司,即“大行业、小公司”的行业结构中具有领先竞争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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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基金将对公司的持续竞争能力进行分析。包括:一、对公司在客户、竞争对手、上
游供应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分析;二、考察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和公司成长的核心驱动因素,包
括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层的未来预期情况,以甄别拥有优秀管理能力、拥有自我实现期望的管
理团队以及具备完善的激励机制的公司;三、分析公司的历史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历史发
展情况验证了公司过去的成长轨迹和公司管理团队的能力,未来发展战略则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
向和发展空间。通过历史参照和对其发展战略及其实施可能性的分析和判断,优先选择历史发展
已经证明、发展战略清晰和发展要素已经或者即将具备的公司。
除了上述定性分析之外,本基金还将运用定量分析进行辅助判断,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通过横向或者纵向地比较和分
析,再结合未来盈利预期,从而对公司的持续成长性作出全面的评估。
2)具有价值优势
若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股权真实价值,则该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价值优势,本基金将会重点关
注个股估值水平、公司分红情况及公司治理情况等,择时投资于这类价值型股票。
- 识别被低估的股票。中小盘股票由于较低的曝光率和受关注度,市场往往无法及时嗅察
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改善或经营管理创新所带来的经营成果,亦存在低估企业某项有形资
产或专利、 专有技术、品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可能。本基金将结合运用绝对估值
(股利折现模型估值、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估值)和相对估值(市盈率、市净率、市销
率以及其它基于现金流的相对估值指标),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模式及盈
利质量,选取适当的估值指标。
- 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包括历史分红的连续性,分红政策的一致性等等。投资分红预
期较高的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增强当期收益,同时,现金分红意味留存收益减少,企业扩
张所需的再投资资本减少,从而企业成长预判存在下行压力,导致估值偏低。
(3)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和细致严谨的案头分析,本基金将根据对中小盘股票的成长性及其
可持续性、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结合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考虑到中小盘股票在市场深度和市场敏感度上的特性,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将会充分考量
其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年换手率等)以及波动性,注意控制风险和分散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战略配置、战术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
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战略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战术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A. 跨市场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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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收益率曲线策略
C. 信用利差策略
(3)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可转债投资采用公司分
析法和价值分析。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
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
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
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
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20%”。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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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研究初选库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备选库
库 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
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
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
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估值水平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
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
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按投资价值和投资预期回报水平,对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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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
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投
一般库 核心库 资
决
>5% 策
模拟组合 委
员
会
审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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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 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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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11)、(14)、(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及中小盘股票范围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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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119,747.72 63.72
其中:股票 21,119,747.72 63.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9.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21,574.56 26.61
8 其他资产 205,647.09 0.62
9 合计 33,146,969.3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43,227.59 30.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36,092.00 2.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89,037.13 24.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409,851.00 8.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41,540.00 5.84
S 综合 - -
合计 21,119,747.72 70.8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450 先导智能 31,637 915,574.78 3.07
2 300383 光环新网 69,411 879,437.37 2.95
3 300098 高新兴 129,327 874,250.52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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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0451 创业软件 45,600 873,240.00 2.93
5 000681 视觉中国 37,400 872,168.00 2.93
6 300144 宋城演艺 40,720 869,372.00 2.92
7 002174 游族网络 46,600 866,294.00 2.91
8 300349 金卡智能 52,777 849,709.70 2.85
9 300316 晶盛机电 83,684 838,513.68 2.81
10 300036 超图软件 45,738 838,377.54 2.8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980.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3,636.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0.29
5 应收申购款 3,259.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647.0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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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0 年 2 月
10 日-2010 年 10.62% 1.21% 8.42% 1.35% 2.20% -0.14%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30.23% 1.10% -24.14% 1.13% -6.09% -0.03%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0.00% 1.21% 4.71% 1.13% -4.71% 0.08%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39.35% 1.34% 7.36% 1.09% 31.99% 0.25%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44.78% 1.48% 35.94% 0.91% 8.84% 0.57%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49.05% 3.03% 31.42% 2.12% 17.63% 0.91%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28.76% 2.04% -11.52% 1.42% -17.24% 0.6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0.65
日-2017 年 12 7.75% 1.13% -0.86% 8.61% 0.48%
月 31 日 %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30.98% 1.66% -24.80% 1.13% -6.18% 0.53%
月 31 日
2010 年 2 月
10 日-2018 年 22.97% 1.69% 8.98% 1.27% 13.99% 0.42%
12 月 31 日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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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建仓期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8 月 9 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
盘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的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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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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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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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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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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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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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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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基金
管理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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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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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公司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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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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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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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
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
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a.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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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相对大盘股票而言,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可能增加
投资的交易成本。
b.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c.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d.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具有价值优势的中小盘股票,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
为:
(1)投资品种风险
较之大盘股票,中小盘股票往往具有高波动性与低流动性的特征。首先,中小市值企业,尤
其成长型企业,资本投资较为密集,经营风险较大,抵御宏观经济下行的能力较差,因此,其价
格及收益率波动较大;其次,中小盘个股的市值较小,市场深度欠缺;交易量及交易额可能较
小,致使交易连续性受挫。这些都会给基金操作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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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包括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
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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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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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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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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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管理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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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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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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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赎回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
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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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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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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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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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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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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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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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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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投资品种池发
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包括: 1)中国A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市场的所有股票;3)创业板市场的所有股票。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的中小盘股票的
界定如下: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对A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
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主板市场(不含中小板)总流通市值三分之二的这部分股票纳
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
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
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需要对流通市值进行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
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0-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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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定义见下文第(5)项;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或取消上述第12)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第(8)、(11)、(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及中小盘股票范围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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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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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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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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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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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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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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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中信保诚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
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
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
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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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8 月 22 日;
2.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3.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4.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2018 年 09 月 25 日;
5.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次更新),2018 年 09 月 25
日;
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山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2 日;
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6 日;
9.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 年 10 月 24 日;
1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州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01 日;
1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23 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 28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2018 年 12 月 29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2019 年 01 月 02 日;
14.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2019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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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2019 年 01 月 29 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原)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原)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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