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优胜精选混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决定对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
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前
后修改对照表》、《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前后修改对照表》。本次修订属
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
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
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
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
1
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前后修改对照表》、《信诚优胜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前后修改对照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2
附件: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基金份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额的申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购与赎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回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费。 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以上第 4 项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以上第 4、6 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当事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人及权 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利义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4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十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投资 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到期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1)、(14)、(16)、(17)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产的估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值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5
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十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基金的 度报告 度报告
信息披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露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当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人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基金托管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人对基金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监督。……
管理人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业务监督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
和核查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证 券品 种 占 基 金资 产 的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到期日在
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 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6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的,除上述第(11)、(14)、(16)、(17)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 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净值计算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和会计核 情形。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算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十、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基金信息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披露 1.职责 1.职责
……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无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