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三得益债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4
信诚三得益债券B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 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 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 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 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 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 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 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 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 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信诚三得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2 附件: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金份额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申购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与赎回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3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必要的手续费。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 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取申购费,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 额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 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的 0.5%,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 额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取申购费,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七、 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及权利 保险大厦 8 楼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义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注册资本:1 亿元 9层 注册资本: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捌万肆仟元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投资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 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 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 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 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 (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5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 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 票、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票、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 (7)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7)、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15)、(16)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产的估 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值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十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6 基金的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信息披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露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议当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 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层 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注册资本:1 亿元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二)基金托管人 9层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2 亿元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二)基金托管人 捌万肆仟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托管人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对基金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的业务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监督和 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核查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 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 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 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 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 7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 (4)……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持有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5)、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12)、(13)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资产净 形 形 8 值计算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和会计 形。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核算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露 1.职责 1.职责 ……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无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形; 十一、基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金费用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2.支付方式和时间 核。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