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三得益:《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02-07
信诚三得益债券A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一、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二、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六、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基金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份额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申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购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 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B 类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购费,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 额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 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申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媒体上公告。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赎回费率。 销活动期间,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务的办理。 3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4 刊登暂停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净值。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合同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当事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人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权利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义务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5 基金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人大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会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基金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管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人、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十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四、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基金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6 估值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值予以公布。 予以公布。 十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五、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 基金 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的费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用与 税收 十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六、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基金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与 分配 十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七、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基金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的会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计与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相互独立。 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 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 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 指定媒介上公告。 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十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 八、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的信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息披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 露 站”)等媒介披露。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有下列行为: 列行为: 8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的文字;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文件。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最后 1 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9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站上。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募集情况。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累计净值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10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露;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报刊和网站上;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11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清算;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2.终止基金合同;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 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12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生变更;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回; 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九)澄清公告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九)澄清公告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中国证监会。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13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14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制。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 合同 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 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 的变 指定媒体公告。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与基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金财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产的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 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