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蓝筹: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05-0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9年5月8日发 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315号文核准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4日生效。 2015年8月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6月5日17:00止(以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1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8日,即在2019年5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 .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2 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 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 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3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 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 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 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 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16:30时。将纸面授 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19年6月5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4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5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 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 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 6 附件一: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盛世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7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 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 律规定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 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9 附件三: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0 附件四: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 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 修改后 基 金 的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 益 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权;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11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 25%;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其规定。 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 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本次拟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摆动定价的相关规则,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 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本次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修改后的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择时召集持有人大会。依据《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 12 金法》的规定,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信诚 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 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后的 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 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 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应付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基金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13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言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关法律法规。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三)…… (三)……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金没有风险。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释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义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14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岁)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资等业务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15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他交易的时间段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金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一种投资方式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值总和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无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16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三、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 …… …… 金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费率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的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行。 基 本 情 况 四、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基 3.发售对象 对象 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3.发售对象 份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额 资者。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的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售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算认购费用。…… 1.2%。……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录为准。 五、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 数额 和资产规模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备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17 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金 构,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份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额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申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购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定媒体上公告。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理。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18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公告。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书。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9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基金的赎回金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产。 项费用。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申购费率……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自律规则的规定。 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 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20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 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予以公告。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的赎回申请;……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回的公告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净值。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公告。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资人。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定。…… 无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无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 …… …… 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2 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合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同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 (1)依法募集资金; 当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事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人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权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用; 利 人的权利为: (4)销售基金份额; 义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务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3.发售基金份额;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生的权利;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托管人;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益;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购和赎回申请;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他法律行为;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查; 的外部机构;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作基金财产;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赎回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申购、赎回的价格;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收益;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5 年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偿;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的复印件; 册资料;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分配;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和直接管理; 而免除;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义务。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为: 人追偿;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的行为承担责任;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行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议;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人的义务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5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用;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资者的利益;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会;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管理人; 其他相关资料;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产托管事宜;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会;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方面相互独立;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管基金财产;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26 的活动;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义务。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持有人的权利为: 人泄露;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披露事项;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持有人的义务为: 人核对;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同所规定的费用; 项;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法权益的活动;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27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8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金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份 权。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有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大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大会: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他情形。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准;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持有人大会: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承担的费用;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进行修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项。 质性不利影响;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集。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应当配合。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开。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3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会备案。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得阻碍、干扰。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内容、通知方式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容: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式; (3)会议形式;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4)议事程序;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7)表决方式;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方式。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3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会议召集人确定。 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响表决效力。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大会议程: 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1)现场开会方式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2)通讯开会方式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 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表决。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视为有效: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示性公告;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32 机构记录相符。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33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事项。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2.议事程序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1)现场开会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6 个月。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外。 决议的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1)现场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 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决议。 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 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3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表决权。 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决议: 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2)特别决议 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5 (八)计票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金 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表担任监票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的效力。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清点仅限一次。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影响计票的效力。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2.通讯开会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九) 生效与公告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日起生效。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36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的情形 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理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人、 宣告破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基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金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 托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管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的 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更 持有人提名;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条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件 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产; 和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程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序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后方可执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值;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 过之日起生效;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支;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37 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体公告;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宣布破产;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持有人提名; 财产中列支;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后方可执行;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对基金资产总值;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过之日起生效;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人; 支;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定媒体公告。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告;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38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 行为。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 无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 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金 订立《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的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托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管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9 一、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基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金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份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额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的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记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取得登记结算费;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 1.取得登记费; 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登记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 形除外; 年;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 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 40 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 (五)风险收益特征 (五)风险收益特征 二、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预期风 基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的 益品种。 投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10)、(13)、(15)、(16) 情形之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0)、(13)、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15)、(16)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定。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外;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止的其他活动。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承销的证券;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4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原则及方法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的经营管理;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 券。 资。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基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金 值总和。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的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财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产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财产强制执行。 42 十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四、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基 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金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资 (三)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产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的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估 债。 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 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43 (二)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估值净价或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推荐估值净价;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上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对在深圳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并按规定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行。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44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理: 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1.估值错误类型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三方负责。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法如下: 偿。 (2) …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从其规定处理。 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人。……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45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基 费;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金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的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用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与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式 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定,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六、 1.买卖证券差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基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金 3.银行存款利息;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的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 益 入收益。 与 (二)基金净收益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分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配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46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分配收益的 25%;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 当期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日以及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 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 项遵循相关规定。 十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七、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基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金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的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会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计 表;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和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审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计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47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独立。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案。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八、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金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的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息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披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露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露。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协议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项的法律文件。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48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各自网站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供书面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计净值。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述信息资料。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报告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上。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刊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49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会派出机构备案。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性风险分析等。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7.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影响的下列事件: 诉讼;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50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51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清算 基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一)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金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合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同 会决议同意。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的 (1)终止基金合同;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变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更、 (3)变更基金类别;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终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案。 止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与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 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金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财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产 其他事项; 的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清 他情形。 算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52 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管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情况。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组…… 组……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组……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认;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2)交纳所欠税款;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3)清偿基金债务;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分配。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53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公告。 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十、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违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约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责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任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的,应当继续履行。 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 偿。 (五)……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十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金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 合 效力。 律效力。 同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 的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办公场 效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 力 同正本为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