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蓝筹: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5-0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发布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 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5 号文核准的信诚盛世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4 日生效。 2015 年 8 月 3 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盛世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 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 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5 日 17: 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 《议案》 ”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即在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 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 表决票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 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 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 公告“五、授权” 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 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 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 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 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 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 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 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 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 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 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 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 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 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 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 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 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 16:3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 或专人送 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 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 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 收到时间为准。 2019 年 6 月 5 日 17:00 以 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 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 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 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 同,则 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 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 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 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 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 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 666 0066 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 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8 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同时,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 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 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 (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 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 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 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参考使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盛世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的 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 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 新。 5. 如本次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盛 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 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签名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 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盛 世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须 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为“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 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 期收 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5%; 3.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 理人本次拟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摆动定价的相 关规则,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本次具体修改内 容请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修改后的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 择时召集持有人大 会。依据《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 的规定,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信诚盛世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 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 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后 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四、基金 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 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 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 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 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 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 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 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岁以上 (含 18 周岁)的自然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二、 释 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无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二、 释 义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 具体费率情 况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2%。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 金备 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报证 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 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发 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3.巨 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 无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无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根据 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 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 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 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 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 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 基金托管人;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 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 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 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3)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 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 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 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 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 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 任基金托 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 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无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 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 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2.取得登记结算费;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 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 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 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10)、(13)、(15)、(16)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除上述(10)、(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 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 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 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 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二)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 或 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上海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交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 对在深圳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 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 益。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5%;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相关规定。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 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1)涉及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 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 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 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将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 (3)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 组……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进 行公告。 二 十、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 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免责: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 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三)本基金 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 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 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