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蓝筹: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05-0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315 号文核准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4 日生效。 2015 年 8 月 3 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5 日 17:00 止(以表 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即在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 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 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 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 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 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 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 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 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 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 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 16:30 时。将纸面 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19 年 6 月 5 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 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转 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 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 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 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6660066 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盛世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 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 律规定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 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   附件四: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   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本次拟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摆动定价的相关规则,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 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本次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   三、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修改后的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 金管理人择时召集持有人大会。依据《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 法》的规定,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信诚盛 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 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后的基金 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 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 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应付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   ■   ■   ■   ■   ■   ■   ■   ■   ■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