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盛世蓝筹: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8-03-2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基金的托管 ................................................................................................................... 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二十、违约责任 ................................................................................................................... 4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4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0 2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盛 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岁以上 (含 18 周岁)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 /天 : 指公历日 36.月 : 指 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5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50.元 : 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6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较大市值且业绩优良的蓝筹上市公司,追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 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届满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报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10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13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2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15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6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20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21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2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3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2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5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6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较大市值且业绩优良的蓝筹上市公司,追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3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投资重点为蓝筹类上市公司股票,80%以上的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估值水平、股票 资产相对于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 类资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 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 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 规避市场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更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上市公司加速上市,蓝筹类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 2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地位将日趋重要,在市场稳定性方面也将发挥较好的作用,而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 的作用也将有更好的体现。本基金投资于此类上市公司,不但可以享受国民经济增长的收益, 而且基金净值波动相对较小,可以为投资人获得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1)基础股票库的确定 根据上述理念,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蓝筹类上市公司,选股标准是: 按照公司总市值大小排序处于市场前 25%; 公司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个股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着重从盈利模式、行业地位、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个股进行深入 分析。 盈利模式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企业的盈利模式,判断其盈利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本基 金也将深入考察公司的历史盈利纪录,并与行业周期表现进行对比,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模 式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力。我们在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的同时也会兼顾对公司成长性的分 析,选出相对成长性较好的公司,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此外,本基金也将对公司的历史分红纪录进行研究分析,尤其是其分红的稳定性,并结 合对公司的当前分红政策分析和未来分红预期来辅助投资决策,尤其是在市场相对弱势的时 候,该类分析显得尤其重要,可以使本基金在市场相对表现不佳的时候获得较好的股息收入。 行业地位评估 蓝筹公司的未来成长潜力与其行业地位密切相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公司更能在竞争 中取得先机,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判断行业地位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规模,也包括企 业的技术、品牌、资源优势等。规模更多地反映了企业过去的成功,而技术、品牌、资源优 势等因素决定了企业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 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 0-1 法 则,每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 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 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3)估值判断 除了对基本面研究,根据估值水平进行投资也是本公司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 金结合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 2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了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集成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公 司研究部定期调整统一的估值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股权风险溢价、国内生产总值(GDP) 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在估值过程中,强调以盈利为基础的估值(PE,P/CF 等) 和以资产为基础的估值(NAV,重置价值等)相结合,绝对估值(DCF,DDM,NAV 等)与相对 估值(PE,相对 PE,P/CF,EV/EBITDA,PB 等)相结合,以期给出合理的估值判断。 (4)行业分析方法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 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重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稳、 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很大差 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 场竞争状况分析、行业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经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的最终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战略配置、战术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 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1)战略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战术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跨市场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策略 (3)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可转债投资采用公 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 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 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 险暴露。 30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 5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 50 指数由中信标普 300 指数样本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强的 50 只股票构 成,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其样本 选择注重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稳健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截至 2007 年 4 月 30 日,中信 标普 50 指数的总市值占 A 股总市值的 41.2%,流通市值占 A 股总流通市值的 26.2%,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其平均总市值为 1518 亿元,平均流通市值 263 亿元,呈现出典型的大盘蓝 筹特征,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 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 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全债指数 收益率”。 因此本基金选择中信标普 50 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以 及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31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 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图 12-1 投资研究流程 股票研究初选库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选取有潜在 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 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 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估值水平进行出库和入库的 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 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组主管、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 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 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按投资价值和投资预期回报水平,对基金个股 仓位的调整建议。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通过表决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 32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检讨基金的绩效和风险,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 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资产配置会议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基金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会议 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团队。资产配置会议根据中信保诚资产配置体系的 TAA 分析报告和宏观 基本面分析,确定战术性大类资产配置方案。行业研究员提交行业配置意见,债券研究员提 交债券配置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 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 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图 12-2 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报 核心库 核心库 备 投 >5% 资 模拟组合 决 策 委 优化的投资组合 员 会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投资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3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3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0)、(13)、(15)、(16)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35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36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3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40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1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2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43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44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45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6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47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8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49 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 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