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5-31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5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6】19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1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本基金更名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 权利、义务由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4年4月30日,基金管理人信息根据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的情况进行了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49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5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61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7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8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8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就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管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务官、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负责人及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 Tiong 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 Holding Co.,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董事、China Merit (Cayman GP)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Prosperity(BVI) 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Asia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信达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 保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首席市场官、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投资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理财业务处副处长,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兼总经理助理,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总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甫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咨询师;于美国国际集团(AIG),担任投资部研究员。2009年10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研究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中信保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前瞻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 诚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谭鹏万先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吕宜振先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志洪先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浩中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义萨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席行懿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岚女士,基金经理; 杨穆彬先生,基金经理。 (3)QDII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顾凡丁先生,基金经理; 李争争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 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朱嫣 2、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朱嫣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6年09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8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269,759,359.3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79,797.18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6,80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269,759,359.38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079,797.1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270,839,156.5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定于2006年12月18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7年2月26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0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0%,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0=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8,956.5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0=44,326.2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满7天未满1年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55.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金额为10,945.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30天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3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00.00元。 5、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A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且转出、转入基金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T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认)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 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4、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长期稳定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其它金融工具逐渐推向市场,本基金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前提下,对此等金融工具可以进行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避市场风险。允许的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 股票:60%—95%;其中投资于内生增长型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债券:0%—35%,(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超过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估值水平、股票资产相对于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投资策略。 (1)内生增长型公司的判别: 内生增长型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概括为:?资产盈利能力较强,?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和?内生增长特质: ? ROA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资产规模增长率 本基金运用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察,历史业绩所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常常是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基础,因为它们都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环境、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治理和管理能力相关,本基金相信对公司历史的分析常常能揭示未来。在这个基础上,本基金更注重以上显示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以及持续期的长短。为此,本基金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分析考察内生增长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常包含以下因素: 1)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处于升级过程中,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命运;在市场化、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受到的政策性保护越来越少,而面对的竞争对手却更多也更为强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着企业的成败。 2)管理水平。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组织结构、高效的营销方式、精简的业务流程、合理的成本控制、具有美誉度的品牌、优良的企业文化都将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3)进入壁垒。包括技术壁垒、政策壁垒、资源壁垒等。这类公司可以凭借较高的进入壁垒获取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竞争优势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员依据上市公司所处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产业环境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环境下有无变化,在未来能否持续。继而从定量的角度,根据行业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等背景,对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因素如销售净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率等指标进行预测判断和敏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财务模型预测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状况和盈利成长性,从而判断公司的增长能否持续。 (2)内生增长型公司股票投资策略 ? 个股基本面研究 研究员将深入研究符合内生增长量化指标评估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业务模式、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能力、经营管理效率、未来成长预期及股票的估值水平,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0-1法则,每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公司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结合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集成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个股的估值水平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行业分析方法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重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 稳、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 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3、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整体债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类属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差额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3)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运用衍生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比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可用于作为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也可用于作为主动型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期限债券,覆盖范围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确立了本基金较高回报、较高风险的产品特征。 六、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图12-1投资研究流程 股票研究初选库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估值水平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组主管、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 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按投资价值和投资预期回报水平,对基 金个股仓位的调整建议。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通过表决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检讨基金的绩效和风险,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资产配置会议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基金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团队。资产配置会议根据中信保诚资产配置体系的TAA分析报告和宏观基本面分析,确定战术性大类资产配置方案。行业研究员提交行业配置意见,债券研究员提交债券配置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一般库 核心库 资投 决 >5% 策 模拟组合 委 员 会 审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七、投资限制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60%-95%,债券(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9)、 (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24年4月18日复核了本招募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51,622,040.10 84.81 其中:股票 851,622,040.10 84.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901,968.80 6.06 8 其他资产 91,642,117.63 9.13 9 合计 1,004,166,126.53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480,000.00 1.25 C 制造业 674,955,283.70 67.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80,000.00 2.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727,000.00 2.77 J 金融业 61,471,000.00 6.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783,756.40 2.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410,000.00 1.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315,000.00 0.9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1,622,040.10 85.10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316 晶盛机电 1,861,000 63,776,470.00 6.37 2 002179 中航光电 1,400,000 48,174,000.00 4.81 3 002475 立讯精密 1,600,000 47,056,000.00 4.70 4 300750 宁德时代 200,000 38,032,000.00 3.80 5 000338 潍柴动力 2,000,000 33,380,000.00 3.34 6 600309 万华化学 350,000 28,980,000.00 2.90 7 002129 TCL中环 2,400,000 28,416,000.00 2.84 8 600522 中天科技 2,000,000 28,060,000.00 2.80 9 600276 恒瑞医药 599,934 27,578,965.98 2.76 10 002352 顺丰控股 700,000 25,480,000.00 2.55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前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处罚。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5,44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1,453,134.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3,540.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1,642,117.63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06年11月27日至 15.18% 1.14% 19.10% 1.35% -3.92% -0.21%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至 125.41% 1.96% 117.98% 1.83% 7.43% 0.13%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至 125.41% 2.18% -55.10% 2.38% 7.07% -0.20%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至 73.16% 1.68% 72.36% 1.63% 0.80% 0.05%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 9.78% 1.55% -8.12% 1.25% 17.90% 0.30%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至 -30.42% 1.16% -20.30% 1.04% -10.12% 0.12%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 10.27% 1.05% 6.65% 1.00% 3.62% 0.05%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至 14.05% 1.41% -3.88% 1.09% 17.93% 0.32%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30.72% 1.49% 39.20% 0.94% -8.48% 0.55%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43.93% 2.85% 6.58% 1.94% 37.35% 0.91%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 -18.26% 1.70% -7.50% 1.08% -10.76% 0.62%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 23.07% 0.78% 19.39% 0.51% 3.68% 0.27%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 -27.34% 1.41% -19.49% 1.06% -7.85% 0.35%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 48.13% 1.26% 27.66% 0.96% 20.47% 0.30%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 60.35% 1.67% 23.87% 1.12% 36.48% 0.55%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 38.60% 1.43% -0.64% 0.96% 39.24% 0.47%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 -21.65% 1.43% -16.58% 1.03% -5.07% 0.40%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 -15.23% 0.97% -8.49% 0.67% -6.74% 0.30%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 -7.72% 1.58% 2.27% 0.97% -9.99% 0.61% 2024年3月31日 2006年11月27日至 522.91% 1.61% 144.06% 1.30% 378.85% 0.31% 2024年3月31日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22年7月15日至 -13.01% 1.21% -7.89% 0.90% -5.12% 0.31%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 -15.74% 0.97% -8.49% 0.67% -7.25% 0.30%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 -7.86% 1.58% 2.27% 0.97% -10.13% 0.61% 2024年3月31日 2022年7月15日至 -32.46% 1.14% -13.80% 0.78% -18.66% 0.36% 2024年3月31日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A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C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上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对在深圳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1中第(4)到第(11)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 突出。 (3)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 实施侧袋机制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的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基金;此外,成长型股票可能对该公司的未来成长率较为敏感,如果未达到市场预期,可能会造成该公司股票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部分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其它金融工具逐渐推向市场,本基金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前提下,对此等金融工具可以进行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60%-95%,债券(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9)、 (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变更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登录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在线咨询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23年5月1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1.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 05月31日2.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 05月31日3.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5月),2023年05 月31日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 07月19日5.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2023年07月19日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08月 26日7.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08月26日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2023 年08月26日9.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2023年08月26日10.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2023年08月26日11.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 08月29日12.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 08月29日13.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8月29日1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 10月24日15.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2023年10月24日1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 1月19日17.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2024年1月19日18. 关于变更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2024年1月19日19.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2024年1月19日20.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月23日21.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 1月23日22.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 1月23日2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3月 28日24.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3月28日2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 4月19日26.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2024年4月19日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原)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原)关于申请募集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