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1-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精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信诚精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为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
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伟欣对表决程序进行了公
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
额共 2,643,713,500.71 份,占 2018 年 10 月 9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4,284,887,241.85 份的 61.70%。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刊登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643,713,500.71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
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表决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表决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修订要
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精
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订条款同日生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同步更新以上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 18608 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赵婧文,女,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
法于二○一八年十月八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一八年十月九日、十月十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
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申请人的办公
场所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
权代表施蓓莉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婧文、周闻君进行计票。截至二○一
八年十一月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643,713,500.71 份,占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权益登记日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4,284,887,241.85 份的 61.7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2,643,713,500.71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
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