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精萃成长混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10-10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精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 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8 号文核准的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生效。2015 年 8 月 3 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即在 2018 年 10 月 9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 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 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 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 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 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 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16:3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 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 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18 年 11 月 8 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 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 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 400 666 0066 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 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 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 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 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 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 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精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本次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修改后的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择时召 集持有人大会。依据《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本次信诚精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 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后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 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 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名称,基金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一一列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补充基金适用的依据; 2、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修改。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完善相关表 述。 (三) 无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相关表述。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基金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释义表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完善相关表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监管机构的名称。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完善相关表述。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使其涵盖 RQFII。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 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完善相关表述。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修改。下文关于“注册登记”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完善相关表述。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完善相关表述。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完善相关表述。 无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补充相关释义。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完善相关 表述。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相 关表述。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表述,下文同 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 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认 购费率的上限。 五、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完善相关表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根据 新《基金法》修改申购、赎回成立和生效的标准; 2、补充迟延支付赎回款项的例外规定; 3、补充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4、完善相关表述。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 回的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 便利实际操作,增加其他公告的形式,并完善相关表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根据《填报指引》及本基金实际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表述; 2、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取消申购、赎回费率的上限; 3、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调整基金促销活动条款。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新《运作办法》及本 基金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补充完善暂停申赎和重新开放申赎时的信息披露规则。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完善相关表述。 无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补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无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补充 基金份额转让的原则性规定。 无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补充基金份额冻结、解冻、质押等业务的原则性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章内容及顺 序;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 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9)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补充、完善召开及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根据新《运作办 法》的相关规定补充; 2、完善相关表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的截至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根据《填报指 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 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及顺序; 2、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的兜底条款; 3、根据新《基金法》,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制度; 4、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出席、表决及授权他人表决的其他方式; 5、完善相关表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部分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本条内容。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七) 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本条内容; 2、完善相关表述,并根据新《基金法》补充本基金应当进行特别决议的事项; 3、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删除不适用表述。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 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根据《填报指引》及 基金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表述。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因新《基金法》对持 有人大会决议统一实行备案制,故调整原核准制的表达; 2、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决议生效时间; 3、完善相关表述。 无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 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章节相 应调整、修改的具体处理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 方可继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 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 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本条内容及顺序; 2、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程序,并完善相关表述。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完善相关表述。 无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补充法律法规变 更时本章节相应调整、修改的具体处理规定。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完善相关表述。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二) 基 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完善相关表述。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2.取得注册登记费;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2.取得登记费;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完善相关表述。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新《基金法》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信 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2、补充登记机构的义务; 3、完善相关表述。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9)、(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9)、(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补充。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禁止行为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1、根据新《基金法》有关规定,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2、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3、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条的处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 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完善相关表述,并根据《基金法》补充基金财产处分规则。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二) 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上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对在深圳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估值方法。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完善相 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无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完善相关表 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完善相关表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增加相关 费用,并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托管费的支付规则。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根据《填 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三)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完善相关表述。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根 据《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根据《填报指引》补充基金收益分配费用相关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的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二)基金的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表述。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补充法 律法规变更时本章条款的处理原则,并完善相关表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填 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完善相关表述。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临时报告的内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 办法》补充。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补充。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补充基金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 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根据《填报指引》简化本条内容; 2、根据新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行备案制,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补充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1、根据《填报指引》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2、补充基金清算期限及其顺延的情形。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完善相关表述。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免责: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完善相关表述。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完善相关表述。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四)由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补充基金实际情况补充。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完善相 关表述。 注:《填报指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1 号——股票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