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精萃成长混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10-09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198号文核准的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27日生效。 2015年8月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17:00止(以表决 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1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9日,即在2018年10月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 .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 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 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 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 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 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 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16:30时。将纸面授 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18年11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4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5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 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 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6 附件一: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精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7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精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 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 律规定及《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 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9 附件三: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0 附件四: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 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 修改后 基 金 的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收 益 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权; 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能低于面值; 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11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额;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 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需 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本次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修改后的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择时召集持有人大会。依据《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 金法》的规定,本次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12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信诚精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 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后的 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 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 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应付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章节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名称 整基金名称,基金合同 中 相同 修订 不再 一一 列举。 13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补充基金适用的依 前言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2、根据法律法规修订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做出相应修改。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 (二)…… (二)……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三)……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充相关表述。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补 充法 律法 规变 更时 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本 基金 的法 律适 用原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则。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精萃成长混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 释义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释义表述。 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的更新 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完善相关表述。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根 据法 律法 规修 订的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实 际情 况调 整相 关释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义。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作出的修订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更新监管机构的名称。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员会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完善相关表述。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他组织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 扩 大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资 者范 围, 使其 涵盖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RQFII。 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投资者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完善相关表述。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完善相关表述。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15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机构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修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改。下文关于“注册登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记”的同类修改不再一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一列举。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等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完善相关表述。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况的账户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完善相关表述。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完善相关表述。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为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无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补充相关释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额的 10%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完善相关表述。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整表述,下文同类修改 站及其他媒体 介 不再一一列举。 三、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 …… …… 管理规定》删除认购费 的基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率的上限。 16 本情 1.2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况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 基金 数量和资金数额 和资金数额 整。 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解决方案。 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购与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赎回 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 …… …… 善相关表述。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站上公告。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根据新《基金法》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修改申购、赎回成立和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 生效的标准;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 2、补充迟延支付赎回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 款项的例外规定;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补充本基金申购、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17 还给投资人。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4、完善相关表述。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 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的数量限制 为便利实际操作,增加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其他公告的形式,并完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善相关表述。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招募说明书。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根据《填报指引》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及 本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整、完善相关表述;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2、根据新《基金销售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费用管理规定》,取消 18 支。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申 购、 赎回 费率 的上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限;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3、根据新《基金销售 净申购金额。其中,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费用管理规定》调整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金促销活动条款。 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效份额单位为份。…… 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赎回费用。其中,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元。……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额时收取。……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迟计算或公告。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份。……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理人网站上公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份额持有人承担。……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19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情形 ……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网站上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新《运作办法》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实际情况调整、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完善相关表述。 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赎回程序执行。 程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20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明有关处理方法。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补 充完 善暂 停申 赎和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 新开 放申 赎时 的信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息披露规则。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开放的公告。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21 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的方式进行处理。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无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补 充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资的原则性规定。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无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补 充基 金份 额转 让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原则性规定。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无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补充基金份额冻结、解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冻、质押等业务的原则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性规定。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 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2 七、 …… …… 1、根据《填报指引》 基金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调整本章内容及顺序; 合同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及 基金 实际 情况 补充 人及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于: 完 善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 (1)依法募集资金; 的权利与义务,并完善 义务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相关表述。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产;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销售基金份额;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立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的其他收入;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3.发售基金份额; 金托管人;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规则;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事人的利益;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其他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 的外部机构; 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23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11.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部机构; 于: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基金托管人;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权利。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产;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事宜;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财产;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会计报告; 基金财产;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务;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定;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露; 24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务会计报告; 收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义务;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年以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分配收益;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料的复印件;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分配; 于 15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基金托管人; 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变现和分配; 而免除;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管人追偿;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的行为承担责任;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律行为;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的决定;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25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决议;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和直接管理;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收入;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运作; 费用;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管基金资产; 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金管理人;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金管理人; 资料;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于: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立;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26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基金财产;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证;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和证券账户; 管基金财产;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人泄露; 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年; 息披露事项;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交割事宜;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信息披露事项;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格;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运作;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人核对; 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款项;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7 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理人追偿;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分配;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退任而免除;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管理人;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的决定; 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决议; 23.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册;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于: 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人大会;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 不限于: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息资料; 份额;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为依法提起诉讼; 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项行使表决权; 权利。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料;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28 于: 起诉讼或仲裁;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关规定;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不限于: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 任;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决议;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和履行义务; 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义务。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完善相关表述,并明确 基金 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份额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人 大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持有 权。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构。 人大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补充、完善召开及豁免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大会的情况。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准; 29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范围内下调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根据新《运作办法》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的相关规定补充;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完善相关表述。 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30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 配合。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配合。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证监会备案。……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相关表述。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及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31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式;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3)会议形式;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4)议事程序;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权益登记日; 下,由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和地点; 式。 (7)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交的截至时间和收取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力。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根据《填报指引》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调整本条内容及顺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管 2、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人 大会 召开 方式 的兜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底条款;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3、根据新《基金法》,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 补 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大会二次召集制度;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4、补充基金份额持有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人大会召开、出席、表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决 及授 权他 人表 决的 32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其他方式; 表决。 有人大会议程: 5、完善相关表述。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1)现场开会方式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可举行: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参 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上(含 50%,下同);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一(含三分之一)。 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2)通讯开会方式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 可举行: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式进行表决。 相关提示性公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视为有效: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性公告;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 行监督。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33 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记录相符;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案。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额总数。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金 实际 情况 调整 本条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内容。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的其他事项。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34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2.议事程序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现场开会 30 天公布。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按照本部分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进行审核: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解释和说明。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通讯开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 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效。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3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 (七) 表决 1、根据《填报指引》 序 …… 及 基金 实际 情况 调整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本条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和特别决议: 2、完善相关表述,并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根据新《基金法》补充 (1)一般决议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本 基金 应当 进行 特别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决议的事项;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3、根据新《基金法》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及《运作办法》删除不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适用表述。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2)特别决议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更换基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36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投票表决。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通过方为有效。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案,并予以公告。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式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计票 (八)计票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金 实际 情况 完善 相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表述。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3)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影响计票的效力。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 2.通讯开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2.通讯方式开会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37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和表决结果。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 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 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 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 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 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九) 生效与公告 1、因新《基金法》对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统一 式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行备案制,故调整原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核准制的表达; 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生效。 2、根据新《运作办法》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调整决议生效时间;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3、完善相关表述。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会的决定。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无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补 充法 律法 规变 更时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本章节相应调整、修改 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 的具体处理规定。 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根据《填报指引》 38 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的情形 及 基金 实际 情况 调整 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本条内容及顺序; 人、 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2、根据新《基金法》 基金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止: 及《运作办法》相应调 托管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 整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人的 理资格的; 格的; 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 更换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条件 宣告破产; 依法宣告破产; 托管人同时更换程序, 和程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并完善相关表述。 序 会解任; 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情形。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进行: 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人提名;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产;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后方可执行;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资产总值;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人;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日内公告; 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39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样。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管资格的; 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宣布破产;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 会解任; 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 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方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可继任;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财产中列支;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日内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40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列支。 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条件和程序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联合公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完善相关表述。 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损害。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无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补 充法 律法 规变 更时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本章节相应调整、修改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的具体处理规定。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基金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整完善相关表述。 的托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信诚精萃 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 管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完善相关表述。 一、 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基金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份额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的登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记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41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完善相关表述。 2.取得注册登记费;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2.取得登记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迟于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根据新《基金法》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信 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2、补充登记机构的义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 3、完善相关表述。 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十年; 形除外;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 二、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整、补充。 基金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的投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比例的,除上述第(9)、(11)、(12) (9)、(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42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1、根据新《基金法》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有关规定,调整本基金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的投资禁止行为; 有规定的除外; 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新《运作办法》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补 充关 联交 易的 原则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性规定;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止的其他活动。 3、补充法律法规变更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时本条的处理规则。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承销的证券;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活动。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完善相关表述。 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基金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的财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产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完善相关表述,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基金法》补充基金财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自 产处分规则。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3 十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四、 2.债券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整估值方法。 基金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 资产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的估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估值净价 值 值; 或推荐估值净价;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 上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 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对在深圳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 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价估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完善相关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整。 方法如下: 下: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 无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44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它情形。 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完善相关表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完善相关表述。 2.……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2.……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增 五、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加相关费用,并完善相 基金 计师费和律师费;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关表述。 的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用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税收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支付方式 方式 整管理费、托管费的支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付规则。 ……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 3.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45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整。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 六、 1.买卖证券差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本条内容。 基金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的收 息;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益与 3.银行存款利息;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分配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本条内容。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费用后的余额。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根 据基 金实 际情 况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整收益分配原则。 值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收益的 25%;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 配收益的 25%;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 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 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46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式等内容。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本条内容。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根据《填报指引》补充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基 金收 益分 配费 用相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关规定。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十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完善相关表述。 七、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基金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的会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计和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 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金 实际 情况 调整 相关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表述。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 补 充法 律法 规变 更时 八、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本章条款的处理原则, 基金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并完善相关表述。 的信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息披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定。 露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47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披露。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完善相关表述。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 (一)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本条内容。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协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个月的最后 1 日。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自网站上。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 ……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48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 可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 ……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告方式。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 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完善临时报告的内容。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备案: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作办法》补充。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及《填报指引》补充。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49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及《填报指引》调整本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条内容。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 查阅、复制。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补 充基 金暂 停或 延迟 1.不可抗力; 信息披露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况。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根据《填报指引》 九、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简化本条内容; 基金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新规,基金份 合同 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实 的变 决议通过。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行备案制,并自表决通 50 更、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过之日起生效。 终止 另有约定的除外;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与基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 国证监会备案。 金财 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产的 (3)变更基金类别;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 清算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资策略;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 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补 充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形,并完善相关表述。 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止: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51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根据《填报指引》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2、补充基金清算期限 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及其顺延的情形。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民事活动。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认;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4)制作清算报告; 行审计;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监会; 法律意见书;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完善相关表述。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产清算组公告。 公告。 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完善相关表述。 十、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52 违约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 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 责任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 完善相关表述。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当继续履行。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非 完善相关表述。 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补 充基 金实 际情 况补 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充。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 完善相关表述。 二、 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 基金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 合同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合同正本为准。 的效 力 注:《填报指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1 号——股票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8 日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