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转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31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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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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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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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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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下
同)、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
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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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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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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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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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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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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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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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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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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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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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日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
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
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
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
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基金管理人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但基金托
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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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在
无过失或过错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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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如证券经营
机构未在调整席位保证金前 5 个工作日将席位保证金交足,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督
促证券经营机构按时交付席位保证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并按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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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如遇备付金调整头寸不足的情况,应尽快补足,若未及时补足,产生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换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结算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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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7.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申购资金、及 T-2 日基金转换
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T-3 日赎回资金、T-3 日应付赎回费、T-2 日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
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T 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4: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
理。
8.对于产生的应收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9.净应付资金划拨规定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0.资金指令
除申购及赎回款项的轧差款为净收款,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
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
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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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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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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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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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如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已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错误,但由于无法与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果的,
基金托管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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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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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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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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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
分红方式为准;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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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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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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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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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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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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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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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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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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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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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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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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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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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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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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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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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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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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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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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