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息:新增H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4-15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C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H 类基金份 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人对大陆地区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赴香港销售的 H 类基金份额,我公司对《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本基金修增 H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是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且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可选择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 仅可选择 H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1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为 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 对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N<30 天 0.5%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1)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为 5%,各销售机构各根据销售情况自 行确定其申购费率。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H 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固定为 0.02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我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在《基金合同》“一、前言和释义”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开放日”, 原释义: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修改后的释义为: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2)本部分“基金份额类别”, 原释义: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后的释义为: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及基金份额销售区域 的不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3)本部分增加以下释义: 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且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 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的机构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2、在《基金合同》“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之“(八)基金份额设置”中, 原表述: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及基金份额销售 区域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且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4 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H 类基金份 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3、在《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基金份额类别” 中, 原表述: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修改后的表述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2)本部分“(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中, 原表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本部分“(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4)本部分“(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 5 原表述: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部分“(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增加以下内容: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6)本部分“(七)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 原表述: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修改后的表述为: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6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7)本部分“(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 原表述: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本部分“(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增加以下内 容: 7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 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9)本部分“(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中,增加以下内容: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的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办理。” 4、在《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以下内容: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5、在《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之“3、销售服务费”中, 原表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对 C 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 8 对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6、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表述: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后的表述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 书或其补充文件; …… 9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部分“(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原表述: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 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后的表述为: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基金份额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7、在《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及其补充文件。” (2)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原表述: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后的表述为: 10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原表述: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后的表述为: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在《基金合同》“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 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其他由于新增 H 类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 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11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建 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