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经济新动力混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经济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
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经
济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关法律法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新增内容如下:
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3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金份额的申 新增内容如下:
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的申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购与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4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购与赎回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5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 新增内容如下:
购与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6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务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3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本基金投资于与经济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本基金投资于与经济
新动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新动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7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8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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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基金的信息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披露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10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同步更新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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