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2015-09-28
交银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鉴于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将停止计算编制,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上述 14 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决定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现 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变更如下: (一)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沪深 300 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变更为“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 数”。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6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65%×MSCI 中国 A 股指 数+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三)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中证 100 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变更为“75%×中证 1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四)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五)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中证 700 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变更为“75%×中证 7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六)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八)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申 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申银万 国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九)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十)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十一)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8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85%×中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十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富时 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十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富 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十四)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原“60%×沪深 300 指数+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60%×沪深 300 指数 +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上述变更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上述十四只基金 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相关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确保上述十四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的“五、投资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 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的“(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中证 1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 1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证 1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中证 100 指数从我国首个由官方推出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沪深 300 的样 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 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该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 性及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以蓝筹股为主,而这些股票通常都是中证 100 指数中 重要的成分股,因此中证 1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的“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 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中证 7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证 7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之一, 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构成,具 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 取。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 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综合反映沪深证 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 资”的“七、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八)《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 以下原因: 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是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合作开发,由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编制和维护,基于申万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用 以表征装备制造主题板块的整体股价变化。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覆盖的行业能很 好地反映本基金投资的行业重点,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市场推出更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又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本基金将视情况并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公告。 (九)《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如下,并同时修改第二十四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的对应部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 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的“(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 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的“(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从中证 800 成份股中,选取可选消费、主要消费板块中市值最大的 50 只消费类股票组成, 主要覆盖食品饮料、交运设备、商业贸易、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医药生物等行业, 反映沪深 A 股市场中消费主题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较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组 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 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 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 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 以下特点: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 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如下,并同时修改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的对应部分: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 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 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四)《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的“五、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如下,并同时修改第二十四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的对应部分: 60%×沪深 300 指数+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 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 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 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基准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基准指数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基准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 的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修改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供投资者登录查阅。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上述基金最近一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 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