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11-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将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
码进行申购。在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
部自动划归为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 A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519752)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申购费率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
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申购费率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赎回费率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519760)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12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
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
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43、A 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者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对投资者不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
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增加:“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原“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后文序号依次修改。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
原“(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原“1、……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原“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修改为: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第 10 项费用,……”
(4)原“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本部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中:
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
原“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
本部分“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
原“……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为: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
修订。
12、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新公司
信息进行必要更新。
四、经中信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
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