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丰享: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8-03
交银丰享收益债券C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 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 间为准)。2018 年 8 月 2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 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伟欣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251,888,664.9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84,930,831.89 份的 88.40%,满足 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 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 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251,888,664.99 份,其中,同意票所 1 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251,888,664.99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0 份, 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0 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100%,已达到 50%以上(含 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 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中“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的第 (2)点: 2 原表述: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其他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前,本基金仍执行《交银施罗 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8 年 8 月 3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修改后 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丰享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包括附件一:《关于修 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 二:《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丰享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丰享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4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 12477 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委托代理人:王晚婷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七月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 ○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二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 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 欣于二○一八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5 期 21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的代表王晚婷、郝婷婷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十七时,收 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51,888,664.99 份,占二○一八年六月二 十九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284,930,831.89 份的 88.4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 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51,888,664.99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6 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审议了《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17:00 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 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 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 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251,888,664.9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84,930,831.89 份的 88.4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51,888,664.99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以上(含 50%),符 合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7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晚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吴岿 公证员:林奇、唐伟欣 见证律师:丁媛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