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新成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
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有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新增内容如下:
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3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 新增内容如下:
的申购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赎回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申购与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赎回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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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的申购与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赎回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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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 新增内容如下:
的申购与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赎回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第六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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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投资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预期成长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预期成长
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 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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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投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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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基金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除上述第(2)、(12)、(21)、(22)项以外,因证券、
投资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基金资 新增内容如下:
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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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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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 同步更新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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