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3-03-29
证券投资基关金于基交金银份施额罗持德有强人化大回会报会债议券情型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24日本起基至金20以23通年讯3月方式27召日开15了:00基止金(份以额基金持管有理人人大收会到,大表会决表票决时投间票或起移止动时网间络自投票20系23统年记2月录
的时间为准)。2023年3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林奇、公证人员孙立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
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1、《、备交查银文施件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2、《金交基银金施份罗额德持基有金人管大理会有的限公公告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3、《金交基银金施份罗额德持基有金人管大理会有的限第公一司次关提于示以性通公讯告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4、金上基海市金份东额方持公证有人处大出具会的的公第证二书次提示性公告》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3310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2月2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2月24日、2月2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
止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
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
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
和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人的办公
场所对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
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孙文婷、郝
婷婷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3月27日15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强化
回202报3债年券2月型2证3日券权投益资登基记金日基交金银份施额罗持德有强人化有回效报表债决券所型持证基券金投份资额基共金1基0,1金65总,4份34额.042份4,0,6占8,
072.56份的42.24%,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
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3年3月28日
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
《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23日,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为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15:00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
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
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共计10,165,434.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4,068,072.56份的42.24%,小于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孙文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吴岿
公证员:林奇、孙立和
见证律师:雷雅楠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