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10-16
交银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A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15: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2024年10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孙立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8505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王子晴,女,2000年2月5日出生。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年9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9月12日、9月1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孙彦姣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郝婷婷、王子晴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0月14日15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891.36份,占2024年9月11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4,043,429.38份的0.15%,小于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0月15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11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15:00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20,891.3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4,043,429.38份的0.15%,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子晴、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孙彦姣 公证员:林奇、孙立和 见证律师:李晓露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