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成长3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7-01-19
交银成长30混合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55 号文核准募集。其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集中持股策略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 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要 投资对象,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8 七、基金的存续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转换 ..................................................... 63 十、基金的投资 ..................................................... 7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八、风险揭示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0 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 称“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 65% 通银行”)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 监。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1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2 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 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 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 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1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1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1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1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1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1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 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 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 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 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 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 1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 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 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 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 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 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 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2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2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2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3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3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3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swsc.com.cn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3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hrsec.com.cn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3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hx168.com.cn (4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3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2)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3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3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4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4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4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4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9)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4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4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75)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4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 www.jnl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4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5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2,024,955,437.3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46 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并对应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4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5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5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申购费率(前端)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申购费率(后端)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5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赎回费率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 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 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 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 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转 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 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有效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 5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5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 1.6%,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 1.8%,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5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5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6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 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 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 6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线(95599)。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6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 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 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 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 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 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6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 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 费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用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6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 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6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6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6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7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不超过 30 只精选的成长型上市 公司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 严格品质筛选、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 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精选业务聚焦型、在所属行业内数一数二的成长型上市公 司股票,并通过持有不超过 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 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 7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 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 置策略。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 构、较大的发展潜力、良好的行业景气度、成长质量优良、业务聚焦型、在所属行 业内数一数二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 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精选不超过 30 只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行业及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估其行业地位和业绩成长性。 本基金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 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 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 7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周 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 个方面评估行业成长性。 在充分的行业评估之下,本基金将进一步结合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 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 综合评价。同时,本基金将选择出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1)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和行业市占率处于行业前列,或者公司在技术 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2)公司业务聚焦。公司主营业务组合(考虑到产业链的延伸)清晰,主营业 务组合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比重突出; 3)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数一数二的行业地位。本基金主要依据公司主营业务的 市场份额来定义公司行业地位,其中: ① 典型的周期性行业中,技术和商业模式领先的公司能有效的规避行业同 质化竞争,可以理解为数一数二; ② 在缺乏相关权威、公认的行业统计数据的情形下,本基金将依据交银施 罗德研究团队对该行业和相关企业的竞争力评估形成判断,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上的明显领先、商业模式的创新、草根行业调研结论等。 4)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重大退化风险。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产业变迁速度越 来越快,经常发生行业退化的情形。因此,本基金关注的数一数二的公司只能根 植于整体附加值不衰退的行业之中。 本基金投资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7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想匹 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 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7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成长 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7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 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 入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其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7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7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 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 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8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号 比例(%) 1 权益投资 74,088,644.15 82.14 其中:股票 74,088,644.15 82.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6,036,963.28 17.78 合计 7 其他资产 68,465.89 0.08 8 合计 90,194,073.3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8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131,386.31 66.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1,510,973.52 1.6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89,422.88 4.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38,488.00 0.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27,564.00 3.3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990,809.44 6.7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088,644.15 82.8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8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389 江山股份 483,356 8,685,907.32 9.71 2 600500 中化国际 880,600 8,453,760.00 9.45 3 002180 艾派克 237,300 8,144,136.00 9.10 4 002120 新海股份 138,300 6,997,980.00 7.82 5 600967 北方创业 588,061 6,874,433.09 7.68 6 600763 通策医疗 190,608 5,990,809.44 6.70 7 600233 大杨创世 177,400 5,039,934.00 5.63 8 002045 国光电器 249,000 3,157,320.00 3.53 9 600054 黄山旅游 174,600 3,027,564.00 3.38 10 300005 探路者 193,011 2,976,229.62 3.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8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15.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92.21 5 应收申购款 56,257.81 8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465.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8.04% 0.87% 1.54% 0.68% 6.50% 0.19% 2016 年上半 -19.10% 2.17% -14.56% 1.71% -4.54% 0.46% 年 2015 年度 46.80% 2.74% 16.29% 1.96% 30.51% 0.78% 2014 年度 11.75% 1.06% 21.01% 0.85% -9.26% 0.21% 2013 年度 2.10% 0.46% -4.68% 1.06% 6.78% -0.60% (自基金合 8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同生效日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75%×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 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收 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 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8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8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8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9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9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9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9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9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9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9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10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10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10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0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10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例 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 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 成长型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 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同 时,本基金股票组合采用不超过 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使得上述单个股票的 股价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普通股票基金更大。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 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10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10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1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 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 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11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1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11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1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1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12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12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2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12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12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2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 格品质筛选、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2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12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13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13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3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13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3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13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13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13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4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1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42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 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 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 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 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144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145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 1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上海证券报、 2016-6-29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 2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上海证券报、 2016-7-1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中国证券报、 3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 上海证券报、 2016-7-1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4 上海证券报、 2016-7-15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5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上海证券报、 2016-7-20 年第 1 号)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6 上海证券报、 2016-7-21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 7 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证券报、 2016-7-22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证券时报 146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8 上海证券报、 2016-7-28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中国证券报、 9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手机 上海证券报、 2016-8-3 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 证券时报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 10 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 上海证券报、 2016-8-5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中国证券报、 11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 上海证券报、 2016-8-19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12 上海证券报、 2016-8-27 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3 上海证券报、 2016-9-20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证券时报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14 上海证券报、 2016-9-27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15 上海证券报、 2016-10-25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14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 16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上海证券报、 2016-10-28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证券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 17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上海证券报、 2016-11-2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证券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 18 加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 上海证券报、 2016-11-9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 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19 上海证券报、 2016-11-11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 证券时报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 20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上海证券报、 2016-11-11 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 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交银施罗 中国证券报、 21 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 上海证券报、 2016-11-22 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费 证券时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2 上海证券报、 2016-11-29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证券时报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49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