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固收益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9-05-20
交银稳固收益债券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基于本招募说明书的发布,原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不再另行发布。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 号文核准募集,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 其保本周期到期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 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3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5 九、基金的投资 67 十、基金的财产 7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六、风险揭示 9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8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 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 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 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 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 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 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 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 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 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 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 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 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 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 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 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凌超先生,基金经理。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武汉科技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士。13 年证券投资 行业从业经验。2006 年至 2009 年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09 年至 2012 年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有限管理公司研究员、基金助理、基金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基金经理,2016 年至 2017 年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 任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任海富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公募)投资副总监。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9 年 2 月 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2017 年 6 月 1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5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章妍女士,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注: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 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 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 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 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 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 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 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 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m.leadfund.com.cn (6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2)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 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0)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81)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霍博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 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 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 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 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 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3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2%)=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100,000-318.98)/1.040=95,847.1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为半年时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 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 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 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 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逐期追求投资本金安全的风险控制目标下追求基金收益的稳定递增。自转型完成之日起,本基金 以 3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逐期运作,每一运作周期期满后且后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安排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运作调整期,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以外,投资者在运作 调整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时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每一运作周期的投资目标为力求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上该运作周期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该运作周 期第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一运作周期中,本基金通过适当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机制,优化基金 组合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增强对组合流动性的保护,力争实现设定的投资目标,满足投资人获取持续稳 定收益的需求。 本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运作周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 保证。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对包括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包括股票、权证在内的权益类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 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每一运作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保护,并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寻求每一运作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在某一运作周期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运作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 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数额,亦即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安 全垫。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 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第四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权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本金安全基础上的稳健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 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 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 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久期管理策略自上而下的控制利率风险。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 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 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 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 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 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③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 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 前回报。 ④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 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计划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 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 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 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计划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 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胜于利率风险。具体而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 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基金管理人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 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 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将引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 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 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 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数量化投资分析工具精选个股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个股选择通过品质筛选、公司质量评价、多元化价值评估的步骤进行, 挑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 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除前述投资组合限制第 2)、12)、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本基金每一运作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该运作周 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 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 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 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 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 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 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 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 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 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 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 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 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 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 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 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类资产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 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 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股票、权证市场的投资机会,会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 面临的权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在内的各项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 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 479, 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8、10、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 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行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 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完成募集,募集资金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该基金基金托管账户。《交银施罗 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b、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 户手续,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 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 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 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