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保本: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5-20
交银稳固收益债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 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 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 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 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 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 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 2019 年 5 月 20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表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前言”之“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原表述: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三、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修改为: 三、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其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保本周期到期转 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删除“第二部分释义”中的“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4、《指导意见》”、 “24、担保人”、“25、保本义务人”、“26、保本保障机制”、“37、基金募集期”、 “39、保本周期”、“40、保本周期到期日”、“41、保证合同”、“42、持有到期”、 “43、保本金额”、“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45、保本”、“46、 保证”、“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9、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金的存续形式”、“5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51、到期期间”、“52、过渡期” 、“53、过渡期申购”、“54、折算日”、“55、基金份额折算”、“62、认购”,并修 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为: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后文涉及“发售”均修改为“销售”。 7、“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30、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截止日的次日,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8、“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修改为: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后文涉及“媒体”均修改为“媒介”。 9、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 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并修 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 增值。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1、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基金 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 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 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 2 条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3、“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 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 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1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 2 条“2、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原表述: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5、“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以下内容: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 1 条 原表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修改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后文涉及“认购”均删除 17、“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 2 条 删除以下内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8、“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托管人”中“(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 2 条 原表述: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修改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后文涉及“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均修改为“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9、“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 1 条 原表述: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删除以下内容: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 保人追偿; 20、“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 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删除以下内容: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 义务除外; 22、“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以下内容: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 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23、“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表述: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修改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2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1、 现场开会。” 原表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修改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2、 通讯开会。” 原表述: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修改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2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六、表决” 原表述: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7、“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八、生效与公告”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9、“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0、“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表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1、“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之“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原表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修改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32、删除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并修改相关序号。 33、“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部分涉及“该基金”、“该债券型基金”、“该债券基金”均修改为“本基金”。 删除以下内容: 二、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基金变更 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3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 删除以下内容: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3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 原表述: 保本周期内保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第(2)-(14)条、第(16)-(20)条及禁止行为 等相关规定适用于转型后的债券型基金。此外,对于转型后的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6、“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 原表述: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修改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并删除以下内容: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37、“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 增加以下内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8、“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 原表述: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39、“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二、估值对象” 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40、“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中“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原表述: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修改为: (2)交易所市场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 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1、“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删除以下内容: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42、“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43、删除“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的第 4、5 条,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4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原表述: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修改为: 3、《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5、“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增加以下内容: 四、《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 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46、删除“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 1 条“1、保 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7、“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增加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 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 业务规则执行。 49、“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原表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0、“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表述: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51、“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以下内容: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52、“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四)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删除以下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5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五)临时报告” 删除以下内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55、“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以下内容: (十)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6、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并修改后文序号。 57、“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表述: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8、“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修改为: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交银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59、“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经中国农业 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