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双轮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12-02
交银双轮债券C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九、基金的转换 ................................................ 65 十、基金的投资 ................................................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八、风险揭示 ............................................... 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5 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双轮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 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65% “交通银行”)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1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 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 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1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 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 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1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赟先生,基金经理。香港城市大学电子工程硕士,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其中 4 年证券投资工作经验。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渣打银行环球企业部 助理客户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担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分析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8 月 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凌琦女士,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军华女士,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1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1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 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 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 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1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1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 1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 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行长。1958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职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 位。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 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1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 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半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8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5.35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 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 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2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2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2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2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2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sywg.com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2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2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3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3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cicc.com.cn (3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3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3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4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3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3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3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3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4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4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6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4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jinqianwo.com (6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7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4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4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4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7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3 年 4 月 12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1,866,490,071.4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624 户。 4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5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5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B 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8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递减,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 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5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 展网上直销 B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 B 类基 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 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 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 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 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 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5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申购费用(如有)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按照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 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日A / B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假 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8%,如果该投资者是场 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 份 5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5,390 份,其余 0.7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者。 (2)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T日A / B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96,153.85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 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5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0%,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申购时的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6=101,6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0×1.0%=1,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600×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1,600-1,010.00-101.60=100,488.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 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0%,申购时 的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0 元。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赎回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A/B 类 基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C 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 +1 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6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6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 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6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7 日刊 登公告自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时 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7 日刊登公 告自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 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 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 6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99)。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19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 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6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 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 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且该 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 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 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 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6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 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交银趋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 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 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6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 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6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后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7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 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 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 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7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7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把握债券市 场轮动带来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 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同时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判断不同类别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 同时,通过对信用债发债主体所处行业的景气轮动判断,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综合考察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7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券种轮动策略 本基金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将固定收益类品种划分为利率产品和信用 产品。宏观经济周期、货币政策以及企业信用实力的变动使得债券收益率和信用利 差在经济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差异,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在不同阶段的优劣可能相互 转化。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宏观研究、利率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积极在利率 产品和信用产品之间进行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品种,为组 合获取超额收益。 从券种轮动规律来看,经济滞胀后期和衰退前期经济下滑,无风险收益率开始 下降,企业盈利水平的下滑将引发市场对于信用风险的担忧。因此,在这一时期无 信用风险的利率产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其他利率类金融 工具)表现相对较好。而进入衰退中后期,物价水平已大幅下降,经济开始触底并 缓慢复苏,企业盈利有望得到好转,信用水平有所改善,这时信用产品(主要包括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成为更好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上 述券种间的轮动效应,超配阶段性的强势品种,以提升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行业轮动常见于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不同行业的债券回报在经济周期不同阶 段下同样存在板块轮动现象,其隐含的是行业景气的不同步,导致不同行业的违约 率和信用资质变化不同步。伴随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轮动效应也将 日趋明显。本基金将利用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发展趋势判断,充分考虑不同行 业的周期性特征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景气度,一方面规避信用风险明显上升的高 风险行业,另一方面则可在周期性和防御性行业之间主动切换,从而为组合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 7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 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 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 的信用债券。 (3)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 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 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 目标久期。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7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 14 类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7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 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债券的 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债券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债券分析师的债券市 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和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 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数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7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7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7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125,199,596.80 92.38 其中:债券 2,819,891,596.80 83.36 资产支持证券 305,308,000.00 9.02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7,685,789.53 5.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21,337.17 0.36 7 其他资产 57,711,766.50 1.71 8 合计 3,382,918,490.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0,169,000.00 5.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7,784,654.00 13.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5,954,654.00 9.95 4 企业债券 1,416,923,942.80 43.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0,943,000.00 6.44 6 中期票据 437,611,000.00 13.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6,460,000.00 4.47 9 其他 - - 10 合计 2,819,891,596.80 86.0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6 长春发展 1 111698007 农商行 1,500,000 146,460,000.00 4.47 CD039 2 1480138 14 津环城债 1,300,000 142,727,000.00 4.36 16 中信国安 3 101673002 1,300,000 134,420,000.00 4.10 MTN001 4 160210 16 国开 10 1,200,000 120,468,000.00 3.68 13 鞍山城投 5 1380185 1,400,000 118,664,000.00 3.62 债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8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码 净值比例 (%) 1 1589279 15 开元 8 优先 2,300,000 234,002,000.00 7.14 2 1589213 15 开元 5A3 400,000 40,256,000.00 1.23 3 1589212 15 开元 5A2 300,000 13,050,000.00 0.40 4 123928 高新热 03 70,000 7,000,000.00 0.21 5 123927 高新热 02 60,000 6,000,000.00 0.18 6 123926 高新热 04 50,000 5,000,000.00 0.1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89.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708,376.78 5 应收申购款 799.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711,766.5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过去三个 1.05% 0.05% 0.92% 0.05% 0.13% 0.00% 月 2016年上 2.49% 0.06% 0.70% 0.06% 1.04% 0.00% 半年度 2015年度 8.71% 0.08% 4.18% 0.08% 4.53% 0.00% A/B 2014年度 10.04% 0.14% 6.54% 0.11% 3.50% 0.03% 类 2013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0.11% 0.07% -4.96% 0.09% 4.85% -0.02% 日起至 2013年12 月31日) 过去三个 0.77% 0.06% 0.92% 0.05% -0.15% 0.01% 月 2016年上 0.96% 0.07% 0.39% 0.06% 0.57% 0.01% 半年度 C类 2015年度 8.27% 0.08% 4.18% 0.08% 4.09% 0.00% 2014年度 9.44% 0.14% 6.54% 0.11% 2.90% 0.03% 2013年度 (自基金 -0.41% 0.06% -4.96% 0.09% 4.55% -0.03% 合同生效 8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日起至 2013年12 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交银双轮动债券 A/B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双轮动债券 C 8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8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8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8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9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9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时,则基金 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9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 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9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9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9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9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10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10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10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10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例如当市 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10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收益。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 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10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三)清算费用 10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1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1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1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11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11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1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2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12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2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2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 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同时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2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 送对方,收到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 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12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12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 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12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启用新名单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13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13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13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13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35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136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的,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137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8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9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B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 上直销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 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 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140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 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141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 2016-4-20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 上直销交易平台关闭支付宝基金网上 2016-5-10 证券报、证券时报 支付服务的公告 交银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中国证券报、上海 3 2016-6-2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4 2016-6-29 司基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前端申购 证券报、证券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 5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2016-6-29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 6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2016-7-1 证券报、证券时报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 7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 2016-7-1 证券报、证券时报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海 8 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7-8 证券报、证券时报 分红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9 2016-7-21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0 2016-7-22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证券报、证券时报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142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11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手机 2016-8-3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海 12 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 2016-8-5 证券报、证券时报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 13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 2016-8-19 证券报、证券时报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14 2016-8-27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15 2016-9-20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证券报、证券时报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海 16 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17 证券报、证券时报 分红的公告 143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4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