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1-23
交银纯债C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287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 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作为发起式 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 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中登”)。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三种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业务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项下“9、销售机构”章节。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 1 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通 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公 开发售的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在募集期内,上海 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 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 上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 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 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2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 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 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10、认购限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选择场内认购的,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 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 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 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首 次开户并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并在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者在原认购 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记载 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凭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投资者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者 已经收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2 年 11 月 21 日《证券时报》、2012 年 11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和 2012 年 11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交银 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基金管理 人并不能保证发起式基金不发生亏损,也不能保证发起式基金的收益将优于基金 4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非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万 元,持有期限并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 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发起资金 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法通过召开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5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18;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19;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20; 场外认购基金简称:交银纯债 场内暂只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基金代码:521718,基金简称: 交银纯认 6 本基金对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一类别基金份 额并以对应的基金代码认购本基金。 8、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 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 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以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 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 ?flag=3 场内暂只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 A 类、B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期间面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 售,其中,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 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行。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8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 间递减。基金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B 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0.8% 1 年至 3 年(含) 0.5% 3 年至 5 年(含) 0.2% 5 年以上 0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9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 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 99,453 份,其余 0.58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99,403.58+50.00-99,453×1.00=0.58 元 2) 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10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B 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50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 购费用。 3)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11 2、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3、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 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6、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上证 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 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 料: 1)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 3)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 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 同名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 名栏需有签字);个人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 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9) 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 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0) 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13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 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纯债”;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1)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e 网行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 下简称“e 网行”)办理开户及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 金额限制: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 (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2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每日的 9: 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14 ②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个基金工作日 9:30-15:00,15:00 以后交易作为下一基金工 作日交易。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 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中登(上海)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登(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 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时,在柜台交易需交以下材料 (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可以在网上银行操作): (1)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2)个人投资者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15 5、个人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认、申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 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个人投资者本人仅需持有已开通基金交易账户交通银行借记卡,可到交 通银行任一网点柜台办理开通网上基金交易功能。 (四) 其他代销银行 其他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 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代销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 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 要);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5)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6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 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中心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1)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 加盖公章的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 有); 4)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正副本);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 17 证书复印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5) 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6) 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加盖公章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8)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面); 9) 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本直销中心留存,需正反两面盖 章); 10)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 公章;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 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2)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 13) 补充反洗钱信息登记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账户。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18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 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注明“认购交银纯债”;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2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止每日的 9: 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9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到金穗借记卡(单位卡)开户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个基金工作日 9:30-15:00,15:00 以后交易作为下一基金工 作日交易。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 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中登(上海)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登(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 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0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 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中登(上海)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申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 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 其他代销银行 其他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 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代销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已开 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 21 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 要); (2)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5)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 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以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22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 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基金管理人将本基 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 基金存款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 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 并出具报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 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3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 63201510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24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6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28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1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2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31 网址:www.gjz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3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jm.com.cn (2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雯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3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 g=3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34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