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
9.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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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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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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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提议召开或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本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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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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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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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基金管理人利益的表决
事项应当回避。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除外,即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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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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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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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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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
下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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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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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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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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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
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当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时,本基
金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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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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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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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上述(一)中 3 到 8、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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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增发。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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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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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相关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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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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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B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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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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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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