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纯债: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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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基金的托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违约责任............................................................................................................................. 7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二十三、其他事项.........................................................................................................................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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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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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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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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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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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
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规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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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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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
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
则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70、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的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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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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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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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
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
人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认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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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
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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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
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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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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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
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后方可赎回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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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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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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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
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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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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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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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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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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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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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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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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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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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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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提议召开或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本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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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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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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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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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包括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不
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基金管理人利益
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除外,即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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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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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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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
下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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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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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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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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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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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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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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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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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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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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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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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研究创造价值。该理念根植于市场的弱有效性,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是弱有效的;
2、即使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也存在阶段性的效率缺失;
3、专业化的研究分析,可以挖掘弱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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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
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
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
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
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
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
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
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
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
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
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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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
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
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
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
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
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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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
势的信用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 14 类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
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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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
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债
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债券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债券分析师的债
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和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
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数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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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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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5、7、8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相关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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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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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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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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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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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估值错
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
值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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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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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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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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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
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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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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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上述(一)中 3 到 8、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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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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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
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当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时,本基
金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以及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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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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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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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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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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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B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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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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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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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和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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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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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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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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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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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79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
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0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81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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