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2015-12-22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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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
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
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
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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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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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0
七、基金的存续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7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六、风险揭示 ..................................................... 93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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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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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的内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变
更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消费
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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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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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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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
期。《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
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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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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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其他
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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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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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位,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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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
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
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
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
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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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
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
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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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盖婷婷女士,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硕士,9 年证券基金行业经验。2006 年
至 2011 年在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分析师、研究总监助理。2011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德亮先生,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9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乔宏军(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皓(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7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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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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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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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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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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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
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
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
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
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
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
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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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
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
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
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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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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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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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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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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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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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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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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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xwt.com.cn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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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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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30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3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34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35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36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网址:http://8.jrj.com.cn/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7)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38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39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 年 5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
40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
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
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
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
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41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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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2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注
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43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
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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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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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申购费率(前端)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申购费率(后端)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前端)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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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
投资人留意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赎回费率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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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
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单笔转
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
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
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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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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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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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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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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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
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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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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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5 年
6 月 26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
金上市交易事宜,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上市交易的安排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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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24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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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
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
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
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
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
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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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
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
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
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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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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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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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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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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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消费服务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经济转型背景下中
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
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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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深入研究消费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
积极挖掘不同子行业和子行业景气度新变化下的个股投资机会,通过团队对个股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
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
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
(1)消费服务行业的范畴
消费服务行业指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考虑到消费服
务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基金对于消费服务行业范畴界定为大消费服务
概念,在目前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消费服务行业可以分类为传统的消费服务行
业和新兴消费服务行业。
传统消费服务行业是指那些产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存续时间比较长的,形成
了一定的消费基础和消费习惯的行业,主要包括食品饮料、医药生物、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家电、轻工、餐饮旅游、农林牧渔、汽车、电子、传媒等行业。
随着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转型、技术创新、移动互联网兴
起、消费人群结构变化的大环境下,不断涌现出新的消费产品或者服务模式,比
如可穿戴设备、消费电子、电商、体育教育产业等,这些新兴消费领域未来仍然会
不断涌现,与此相关的新兴消费行业也在本基金定义的消费服务行业范畴内。
未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整体经济、行业的
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对于消费服务行业范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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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消费服务各子行业的基本面、国家政策、行业整合机会、行
业市场表现、主题投资机会以及行业的估值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基于对各子行业
的发展前景和整体投资机会的分析进行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
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
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
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
中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如 PE、PB、EV/EBITDA、DCF 模型
等)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最后,本基金根据对个股价值的评估和市场机会的判断构建股票组合,其中
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
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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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8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1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从中
证 800 成份股中,选取可选消费、主要消费板块中市值最大的 50 只消费类股票
组成,主要覆盖食品饮料、交运设备、商业贸易、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医药生物
等行业,反映沪深 A 股市场中消费主题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较为适合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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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
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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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
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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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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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8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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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94,431.30 30.47
其中:股票 9,294,431.30 30.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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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41,300.70 69.31
7 其他资产 67,871.58 0.22
8 合计 30,503,603.5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10,634.00 4.5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41,140.30 24.5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44,400.33 0.18
供应业
E 建筑业 20,695.50 0.08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2,123.25 6.3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42,043.92 0.17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3,394.00 1.9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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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94,431.30 37.7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数量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股)
(%)
1 600108 亚盛集团 102,600 739,746.00 3.00
2 600276 恒瑞医药 15,800 729,802.00 2.96
3 603001 奥康国际 28,500 723,900.00 2.94
4 600694 大商股份 17,087 574,635.81 2.33
5 000596 古井贡酒 20,248 553,377.84 2.24
6 002311 海大集团 44,015 520,697.45 2.11
7 000333 美的集团 19,600 494,508.00 2.01
8 002701 奥瑞金 23,100 490,875.00 1.99
9 300190 维尔利 26,300 483,394.00 1.96
10 600697 欧亚集团 20,500 474,575.00 1.9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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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72.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85.36
5 应收申购款 43,813.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871.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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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过去三个 -14.00% 1.66% -21.34% 2.85% 7.34% -1.19%
月
自基金转 -14.00% 1.66% -21.34% 2.85% 7.34% -1.19%
型日至今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
转型后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5%×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指数+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2)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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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5年1月1日-
34.70% 2.16% 42.28% 2.16% -7.58% 0.00%
2015年6月30日
2014年度 35.56% 1.07% 37.19% 1.09% -1.63% -0.02%
2013年度 1.52% 1.25% 1.33% 1.26% 0.19% -0.01%
2012年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9.60% 1.21% 4.67% 1.33% 4.93% -0.12%
2012年12月31日)
注: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
转型前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76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注: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基金转型日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基金转型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转型时间
未满一年。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为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实施日(即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的 6 个月。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尚处于投资转型期。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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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注: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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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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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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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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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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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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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
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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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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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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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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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本
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
型实施日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交银施
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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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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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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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编制并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事项的法律文件。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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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0)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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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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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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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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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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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
成长型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
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
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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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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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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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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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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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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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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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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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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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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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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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式
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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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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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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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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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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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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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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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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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
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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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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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8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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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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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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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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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根据投资的需要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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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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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交银施罗德
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12
年 5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 号文批准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向全社
会公开募集,并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00,448,538.1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0,448,538.13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9,375.7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9,375.78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全额划入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该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
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0,537,913.91 份。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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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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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
单位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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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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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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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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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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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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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0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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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
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
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
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
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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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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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法定披露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式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报、上海证
1 2015-5-19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 券报、证券
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2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5-26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报、上海证
3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2015-5-27
券报、证券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时报
效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报、上海证
4 2015-5-27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相 券报、证券
关业务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 报、上海证
5 2015-5-27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券报、证券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报、上海证
6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 2015-6-1
券报、证券
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
时报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7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众禄基 报、上海证 2015-6-19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 券报、证券
133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 中国证券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报、上海证
8 2015-6-19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摘 券报、证券
要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9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6-19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10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6-25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报、上海证
11 2015-6-26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券报、证券
理变更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 报、上海证
12 2015-6-26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报、证券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报、上海证
13 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沪 2015-6-26
券报、证券
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
时报
投资基金)恢复相关业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报、上海证
14 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手机 2015-7-1
券报、证券
银行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时报
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中国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沪 报、上海证
15 2015-7-2
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 券报、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及基金份额 时报
折算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16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7-2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2015-7-3
134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杭州数米基 报、上海证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 券报、证券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18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7-4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19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7-8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报、上海证
20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2015-7-9
券报、证券
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
时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报、上海证
21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2015-7-9
券报、证券
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
时报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22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7-10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23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7-11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
报、上海证
24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015-7-18
券报、证券
第 2 季度报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报、上海证
25 2015-7-24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券报、证券
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招商银 报、上海证
26 2015-7-27
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支付并实 券报、证券
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2015-7-31
135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展交 报、上海证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券报、证券
转换转入旗下其他基金转换费率 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 报、上海证
28 2015-8-19
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 券报、证券
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报、上海证
29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2015-8-22
券报、证券
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报、上海证
30 2015-8-29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券报、证券
告 时报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
报、上海证
31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015-8-29
券报、证券
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 报、上海证
32 2015-8-31
份有限公司手机炒股前端申购费 券报、证券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
报、上海证
33 限责任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2015-9-24
券报、证券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时报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 报、上海证
34 2015-9-28
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 券报、证券
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调整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
报、上海证
35 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 2015-10-23
券报、证券
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的公
时报
告
中国证券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
报、上海证
36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015-10-27
券报、证券
第 3 季度报告
时报
136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
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报、上海证
37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 2015-11-6
券报、证券
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
时报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在地,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三)《交银施罗德沪深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交银施罗德沪深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137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八)关于申请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