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08-05
交银消费新驱动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 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对如下基金进行基金类别及基金名称 的变更,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旗下托 管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 金;(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 并且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 定的, 为混合基金;”。由于上述原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已不符合《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股票型基金的要求,经与上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上述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同时,依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相关规定,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即属于上述情形,因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基金类别及相应表述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类别信息的修改:将原“股票型”修改为“混 合型”或原“股票型基金”、“股票基金”修改为“混合型基金”或原“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前言和释义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表述: 原基金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 管协议全文 券投资基金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精 (三)、交银施罗德 第一部分前言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和释义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 或“基金”)由基金管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变更而来,交银施罗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 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交银施罗德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同的规定募集,并经 精选股票证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券投资基金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 基 金 或 本基 金 指 交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 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 和释义 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合同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 发 售 公 告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德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根据《运作办法》变 和释义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型的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股票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金的投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十三、风险收益 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特征 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求实现基金财产长期稳 基金品种。 定增长。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第二十二部分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争议的处理和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适用的法律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点在上海分会,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担。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 管协议全文 券投资基金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 (三)交银施罗德成 交银施罗德 第一部分前言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成长股票证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更而来,交银施罗德 证监会”)核准。中国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的规定募集,并经中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会(以下简称“中国 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 证监会”)核准。中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 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人投资 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第二部分释义 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 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 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合同 发售公告:指《交银施 发售公告:指本基金 第二部分释义 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根据《运作办法》变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第十二部分基 金,以具有良好成长性 基金,以具有良好成 金的投资 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 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 十、风险收益特 象,追求超额收益,属 资对象,追求超额收 征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 益,其风险和预期收 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承 担较高风险、预期收 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第二十三部分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争议的处理和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适用的法律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 管协议全文 券投资基金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股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 一、前言 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而来,交银施罗德先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准。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称“中国证监会”)核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准。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交银施罗德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先锋股票证 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 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二、释义 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 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 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先锋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义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办法》变更为混合型 售公告》; 基金前的《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十二、基金的投 金,以具有持续成长潜 基金,以具有持续成 资 力企业的股票,特别是 长潜力企业的股票, (六)风险收益 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 特征 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 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 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 企业为主要投资对 益,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象,追求超额收益, 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风险的品种。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承担较 高风险、预期收益较 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基金合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二十一、争议的 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立、内容、履行和解 处理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商、调解途径解决。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商、调解解决的,任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败诉方承担。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管协议全文 票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先进制 (三)交银施罗德先进 先进制造股 一、前言 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 票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基金变更而来,交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会”)核准。 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国证监会”)核准。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二、释义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7、发售公告:指《交银 7、发售公告:指本基 二、释义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 金根据《运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告》 的《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十二、基金的投 金,属于基金中的高风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资 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 六 ) 风 险 收 益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特征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币市场基金。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 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 管协议全文 券投资基金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 (三) 交银施罗德蓝筹 交银施罗德 一、前言 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蓝筹股票证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由交银施罗德蓝筹股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而来,交银施罗德蓝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核准。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称“中国证监会”)核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准。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二、释义 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 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蓝筹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义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办法》变更为混合型 公告》 基金前的《交银施罗 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十二、基金的投 金,以优质蓝筹股为主 基金,以优质蓝筹股 资 要投资对象,属于证券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 (六)风险收益特 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征 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基金。属于承担较高 和债券型基金。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交银施罗德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环球精选价 二、释义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 值证券投资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办法》变更为混合型 基金 发售公告》 基金前的《交银施罗 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以股票及股票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十二、基金的投 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属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资 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 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特征 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债券型基金。此外,本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 基金品种。此外,本 投资,除了需要承担国 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 际市场的市场波动风险 行投资,除了需要承 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 担国际市场的市场波 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 动风险之外,还面临 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 汇率风险、国别风险、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义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 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办法》变更为混合型 发售公告》 基金前的《交银施罗 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 十二、基金的投 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 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 交银施罗德 资 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 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 全球自然资 (五)风险收益 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 动混合型基金,基金 源证券投资 特征 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 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 基金 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 济景气度、大宗商品 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 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 高,波动性较大,风险 业联动性相对较高,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 波动性较大,其风险 金和债券基金,在股票 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基金中亦属于承担较高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 投资基金品种。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 交银施罗德 管协议全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阿尔法核心 金 股票型证券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三) 交银施罗德阿尔 投资基金 一、前言 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 《基金法》、基金合同 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来,交银施罗德阿尔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 国证监会”)核准。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会”)核准。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二、释义 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 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义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 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变更为混合型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前的《交银施罗 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一只主动股票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十二、基金的投 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资 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五)风险收益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特征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基金品种。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交银施罗德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成长 30 股 管协议全文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票型证券投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 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金变更而来,交银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会”)核准。 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会”)核准。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第二部分释义 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证券投资基金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指交银施罗 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第二部分释义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告:指本基金根据《运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作办法》变更为混合 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基金前的《交银施 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 基金,以成长型股票 金的投资 要投资对象,风险与预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 六、风险收益特 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征 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 基金。属于承担较高 资基金品种。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基金合同和托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 管协议全文 票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 第一部分前言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释义 同》的规定募集,并经 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变更而来,交银施罗 监会”)核准。中国证 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下简称“中国证监 金,必须自担风险。 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趋 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交银施罗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趋势优先股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票证券投资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基金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基金合同》所募集 和释义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票证券投资基金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发售公告》《交银施 《发售公告》 本 基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 金根据《运作办法》 和释义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公告》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 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属于基金中的高风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金的投资 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八、风险收益特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征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 管协议全文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三、交银施罗德新成 第一部分前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金由交银施罗德新成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金变更而来,交银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会”)注册。 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以下简称“中国证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监会”)注册。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 交银施罗德 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 新成长股票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型证券投资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第二部分释义 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 证券投资基金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第二部分释义 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告:指本基金根据《运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作办法》变更为混合 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基金前的《交银施 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 第十二部分基 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金的投资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征 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 承担较高风险、预期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二、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新公司 信息进行必要更新。 三、根据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要求,经中国建设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对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 改有关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等内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 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