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趋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
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趋
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前言 前言
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
同》”)。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3
同》”)。
第一部分前 释义
言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份额的申 新增内容如下:
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4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金份额的申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申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购与赎回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者。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金份额的申 方式 方式
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五部分基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金份额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一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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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和投资于到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和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 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 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
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上述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第十一部分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8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一部分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第 5、12、13 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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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其规定。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七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10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新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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