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基金合同
2015-09-2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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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基金的托管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二十、违约责任 ................................................................................................................................6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6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1
二十三、其他事项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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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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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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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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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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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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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 购 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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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
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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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场内
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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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提供
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
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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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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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
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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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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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亦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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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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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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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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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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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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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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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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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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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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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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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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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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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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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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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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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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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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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
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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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
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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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
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
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以下三类最具有成长潜能的中型及小型企业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
①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未来企业扩张能够带来巨大成长空间的中型及小型
企业,尤其是根据当前行业竞争格局进行分析有望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②经营管理较为灵活,能敏锐捕捉市场机会应对市场变化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③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和业务特征,经营业绩具备巨大增长潜力的中型及小
型企业。
为此,本基金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以上市
公司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自下而
上选择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股票买入并持续持有,获取这些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
金收益率。
2、股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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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
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为
主要投资对象。上述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既包括在中小板上市的股票,也包括在
主板上市、按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总市值达到主板总市值四分
之三的中小市值股票。若日后推出创业板,则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将自动纳入
选择范围。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
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此外,为了控制中型及小型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剔除:
①*ST 和 ST 公司股票;
②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
公司股票;
④根据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
(2)成长性评估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以及成长性综
合评价。
考虑到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本基金首先对于公
司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对预测增长率在备
选股票池中排名后 30%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
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
量优良居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
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
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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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宏观环境分析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包括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内的政策环境等
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的宏观环境因素。
2)行业前景评价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空间(收入增长率)、行业生命周期、行业
竞争环境和成长驱动因素等,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评价。例如,从市
场需求空间看,对于市场需求空间大,距离市场饱和程度较远,消费需求持续增
长的行业而言,行业景气指数较高;从行业生命周期看,重点关注处于发展期,
或成熟期前期,或正从衰退中复苏的行业;对成长驱动因素的考察,主要是考虑
到行业成长对不同企业的推动力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考察行业成长是否对公司
的收入和盈利有明显的推动力。
3)公司质量评价
公司质量评价主要是考察影响未来成长性的企业自身的各项因素,包括企业
的规模和产能、产品或技术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管理层评价、核心竞争力等。
例如,对于创新能力强,高技术含量产品所占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的企业,或者
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经营许可
证、销售网络等方面优势的企业,公司质量评价较高。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评
价可以最终得到对公司未来成长潜质的评价。
4)成长质量评价
最后,公司成长质量的优良,要落实到股东价值创造上。本基金在一般的盈
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ROIC–WACC、
EVA等,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只有EVA不断增长或改善的成长,
才是我们所要投资的成长。
此外,如果通过专业研究获得信息优势,了解到公司有潜在发生重组、兼并
收购的可能或机会,并且重组或并购后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也会提
高对该公司未来成长性的评价。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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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
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
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
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
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
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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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行
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
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
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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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中证 7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证 7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
数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
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
经媒体中获取。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
企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
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
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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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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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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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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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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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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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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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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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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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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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
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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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
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且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0 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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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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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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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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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场外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重新开始办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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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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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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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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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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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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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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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