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2011-05-2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09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4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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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转换 ..................................................... 60
十、基金的投资 ..................................................... 7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八、风险揭示 ....................................................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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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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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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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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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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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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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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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部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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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投资部、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市场部下设产品
开发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机构理财部、专户理财部、销售支
持部、上海销售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营运部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
与信息技术部。公司并设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此外,监察稽核
下设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1 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14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2 只债券型基金、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2 只混合型基金、8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 1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1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74 人,其中 58%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
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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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总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
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
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贷
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
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计划信贷处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
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总经理助理。
苏奋先生,监事,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外汇部干部,
信贷科副科长,授信管理处副科长,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
纽约分行授信风险管理部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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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
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
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基金经理。英国雷丁大学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01 年至 2002 年在东方证券证券投资部从事行业研究,2003 年至 2008 年在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其中 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3 月担任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部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 10 日起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并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李永兴先生,基金经理助理。经济学硕士。5 年基金从业经验。2006 年加入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2010 年 4 月 23 日起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
战龙(总经理)
史伟(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迎军(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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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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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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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合规审计部
合规审计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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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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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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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4 月 1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93 只,包括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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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
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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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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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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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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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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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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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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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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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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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903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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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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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31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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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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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4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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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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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168.com.cn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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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922
传真:(023)63810422
联系人:米兵
37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38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
39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4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 3 月 3 日至 2009 年 4 月 3 日止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470,679,078.5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7,58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中国农业银行 www.abchina.com 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icbc.com.cn 95588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oc.cn 95566
5 交通银行 www.bankcomm.com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hina.com 95555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ofshanghai.com (021)962888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gdb.com.cn 800-830-8003,400-830-8003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ecitic.com 95558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com.cn 95568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ebbank.com 95595
42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nbcb.com.cn 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ofbeijing.com.cn 95526
1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sdb.com.cn 95501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jsbchina.cn 96098,40086-96098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hxb.com.cn 95577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10108998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tja.com 95521,400-8888-666
1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108.com 400-888-8108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ec.com
咨询电话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f.com.cn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400-888-8888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95565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xyzq.com.cn 400-8888-123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s.ecitic.com (010)84588903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2000.com.cn (021)962505
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hzq.com 95513,400-8888-555
2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csc.com 400-888-1551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du.com 400-818-8118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c.com.cn (025)95597
3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96598.com.cn (0571)96598
3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ocichina.com 400-620-8888
3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zxwt.com.cn (0532)96577
(0471)4960762,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nht.com.cn
(021)68405273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uosen.com.cn 95536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yzq.com.cn 400-8888-777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sc.cn 4006000686,(0431)85096733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www.avicsec.com 400-8866-567
43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axzq.com.cn 400-800-1001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ysec.com 4008-000-562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95579.com 95579 或 4008-888-999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ebon.com.cn 4008-888-128
4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www.qlzq.com.cn 95538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www.jhzq.com.cn 400-666-2288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pingan.com 95511,400-886-6338
4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www.xmzq.cn (0592)5163588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nhbstock.com (021)38929908
4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www.cicc.com.cn -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ubssecurities.com 400-887-8827
5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ajzq.com (021)63340678
(0755)33680000,
5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c168.com.cn
400-6666-888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e5618.com 400-889-5618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jzq.com.cn 400-6600-109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foundersc.com 95571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bhzq.com 400-651-5988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indasc.com 400-800-8899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fzq.com.cn 95503
5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sc.com.cn 400-809-6096
(0931)4890100、4890619、
5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lzqgs.com
4890618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xzq.net.cn 400-8888-993
6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fhfzq.com.cn (0591)96326
6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jis.cn 400-600-8008
6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rsec.com.cn (010)58568118
www.txsec.com,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010)66045678
www.txjijin.com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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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金的前端基金份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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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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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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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申购费率(前端)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申购费率(后端)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赎回费率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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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交
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交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
简称“建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兴业银
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中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中信卡”) 和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民生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
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
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已认/申购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基金份额
的个人投资者,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
理赎回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
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个人
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通过 e
网行申购本基金时所适用的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e 网行直销申购
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通过农行卡、交行卡或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 200 万元),但不受日交易金额的限制。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
为单笔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
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通过浦发卡或中信卡进行网上申购
的单笔申购及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通过民生卡网上申购的最高申购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 200 万元),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持有农行卡或民生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统一申购优惠费率为申购
金额的 0.6%。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
购金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含 200 元),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
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公告,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对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给予转换费率优惠。详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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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09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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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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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
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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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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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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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
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本业务。目前可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网点仅限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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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
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持有农行卡或民生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网上直销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详情请参阅相关公告。
1、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
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由于
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
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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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4、扣款金额
由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管
理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本计划不受日
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申请确认后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持有农行卡或民生卡的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定期定额申购本基
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含 200 元),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
的最低数额限制,单笔申购金额最高限额为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其中通过
民生卡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
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持有农行卡或民生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网上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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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统一申购优惠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0.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7、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投资人可于 T+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8、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2)投资人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
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四)定时不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起,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并根据证券市场指数的走势
不固定金额进行定时不定额投资,实现对基金投资时点和金额的灵活控制。
定时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额进行定时定额投资。
有关该业务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09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及
2009 年 7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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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开办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
询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电话(95588)。
(十五)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
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9 年 6 月 15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
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时间相
同,为开放日的 9:30—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投资人可与中国农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赎回份额,
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
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的代销网点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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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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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相
关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中未代销本公司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该机构所代销的本公
司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
(四)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五)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交银精选”)、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货币”)、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稳健”)、交银施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成长”)、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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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称“交银蓝筹”)、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增利”)、交银
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环球”)、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保本”)、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
银先锋”)、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治理 ETF”)、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简称“交
银治理”)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主
题”)。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其中后端收费模式下(包括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暂未开通:
转入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交银增利 A 交银增利 C
下股票基金和 交银货币 交银保本
类基金份额 类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 混合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下股票基金和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未开通
混合基金*
交银增利 A 类
未开通 — — 已开通 未开通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C 类
已开通 — — 已开通 未开通
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未开通
交银保本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包括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
交银先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交银环球和治理 ETF 的基金转换业务暂不开通。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六)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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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含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业务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七)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200份。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户当日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八)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或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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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对通过本公司 e 网行进行基金转换业
务的个人投资者给予转换费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申购补差费用,赎回费用
无优惠。
3、转出基金时,转出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转
出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交银主题、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保本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交银货币与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相互转换,赎回费用为 0,申购补
差费用为 0,投资人不需支付转换费用。
5、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转换费率:
1)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和交银
主题之间的转换及由上述基金转入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补差费用为 0,投资人需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具体如下:
转换费率(即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持有时间 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率)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增利 A 类、C
交银精选 1 年以下(含 1 年) 0.5%
类基金份额
交银稳健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成长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 1 年至 2 年(含 2 年) 0.2%
交银稳健
交银先锋
交银精选
交银治理
交银蓝筹 2 年以上 0
交银主题
交银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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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2)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赎回费用为 0,投
资人需支付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具体如下:
转换费率(即转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换金额 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
前端收费模式下 50 万元以下 1.5%
交银精选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交银货币 交银稳健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交 银 增 利 交银成长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C 类 基 金 交银蓝筹
份额 交银先锋 每笔交易 100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交银治理 元
交银主题
3)交银货币转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为 0,投资人需支付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用,具体如下:
转 换 费 率
(即转入基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换金额
金的申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交银增利 A 类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交银货币
基金份额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每 笔 交 易
5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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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4)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入交银货币,申购补差费用为 0,投资人需支付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具体如下:
转换费率(即转出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持有时间
基金的赎回费率)
1 年(含)以下 0.1%
交银增利 A 类
交银货币 1 年至 2 年(含) 0.05%
基金份额
2 年以上 0
5)交银保本转换出到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
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交银主题、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需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具体如下:
转换费率(即转出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持有时间
基金的赎回费率)
前端收费模式下
1 年以内(含) 2.0%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1 年至 2 年(含) 1.6%
交银成长
2 年至 3 年 1.2%
交银蓝筹
交银保本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0.0%
交银货币 期日及以上
交银增利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6、通过本公司 e 网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人可享受转换费率优惠,具体
转换费率优惠规则如下:
1)通过本公司 e 网行由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
下的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
题,享受转换费率优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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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换金额 日常转换 优惠后转
费率(即 换费率(即
转入基金 优惠后转
的申购费 入基金的
率) 申购费率)
前端收费模式 50 万元以下 1.5% 0.6%
下: 50 万元(含)至 100 万 1.2% 0.6%
交银货币 交银精选 元
交银增利 交银稳健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 0.8% 0.6%
C 类基金 交银成长 元
份额 交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200 万元(含)的不享受转换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换费
率执行。
2)通过本公司 e 网行由交银货币转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如下:
优惠后转换费
日常转换费率 率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换金额 (即转入基金 (即优惠后转
的申购费率) 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基 50 万 元 以 0.8% 0.6%
金份额 下
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的不享受转换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换费率
执行。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旗下交银货币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
额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的转换,以及由交银货币向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即前端
收费模式)的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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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A=[B×C×(1-D)+F]/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对应的转换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F 为 0)。
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
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之间进行转换)某投资人持有交银精选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银
精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2500×(1-0.2%)]/2.2700=54,955.95 份
例二:(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
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转换为交银货币或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某投资
人持有交银精选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
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
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
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2500×(1-0.2%)]/1.00=124,750.00 份
例三:(交银货币或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和交银主题):某投资人持
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的交银精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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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为:
转入份额=[100,000×1.2500×(1-1.5%)]/2.2700=54,240.09 份
如果该投资人通过 e 网行办理该转换业务,则转入的交银精选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2500×(1-0.6%)]/2.2700=54,735.68 份
例四:(交银货币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某投资人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00×(1-0.8%)+61.52]/1.2700=78,158.68 份
如果该投资人通过 e 网行办理该转换业务,则转入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为:
转入份额=[100,000×1.00×(1-0.6%)+61.52]/1.2700=78,316.16 份
例五:(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某投资人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2700×(1-0.05%)]/1. 00=126,936.5 份
例六:(交银保本转换出到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交银主题、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某投资人持有交银保本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保本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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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银保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则转
入的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100,000×1.150×(1-1.6%)]/1.2700=89102.36 份
(十)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目前暂未开通本公司旗下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
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一)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暂停基金转
换。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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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研究
分析,积极挖掘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的企业,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
及小型企业所蕴涵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基本面研究可以获得信息
优势,挖掘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
企业,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中小板股票市场的发展给中型及小型企业提供了
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广阔的成长空间,越来越多具有优良品质和巨大发展潜力的中
型及小型企业成为投资人关注的对象。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
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的资本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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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
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
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中证 700 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证 7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
数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
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
经媒体中获取。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
企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
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
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以下三类最具有成长潜能的中型及小型企业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
72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①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未来企业扩张能够带来巨大成长空间的中型及小型
企业,尤其是根据当前行业竞争格局进行分析有望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②经营管理较为灵活,能敏锐捕捉市场机会应对市场变化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③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和业务特征,经营业绩具备巨大增长潜力的中型及小
型企业。
为此,本基金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以上市
公司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自下而
上选择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股票买入并持续持有,获取这些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
金收益率。
2、股票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
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为
主要投资对象。上述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既包括在中小板上市的股票,也包括在
主板上市、按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总市值达到主板总市值四分
之三的中小市值股票。若日后推出创业板,则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将自动纳入
选择范围。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
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此外,为了控制中型及小型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剔除:
73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①*ST和ST公司股票;
②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
公司股票;
④根据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
(2)成长性评估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以及成长性综
合评价。
考虑到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本基金首先对于公
司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对预测增长率在备
选股票池中排名后30%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
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
量优良居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
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
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1)宏观环境分析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包括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内的政策环境等
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的宏观环境因素。
2)行业前景评价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空间(收入增长率)、行业生命周期、行业
竞争环境和成长驱动因素等,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评价。例如,从市
场需求空间看,对于市场需求空间大,距离市场饱和程度较远,消费需求持续增
长的行业而言,行业景气指数较高;从行业生命周期看,重点关注处于发展期,
或成熟期前期,或正从衰退中复苏的行业;对成长驱动因素的考察,主要是考虑
到行业成长对不同企业的推动力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考察行业成长是否对公司
的收入和盈利有明显的推动力。
3)公司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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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公司质量评价主要是考察影响未来成长性的企业自身的各项因素,包括企业
的规模和产能、产品或技术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管理层评价、核心竞争力等。
例如,对于创新能力强,高技术含量产品所占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的企业,或者
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经营许可
证、销售网络等方面优势的企业,公司质量评价较高。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评
价可以最终得到对公司未来成长潜质的评价。
4)成长质量评价
最后,公司成长质量的优良,要落实到股东价值创造上。本基金在一般的盈
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ROIC–WACC、
EVA等,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只有EVA不断增长或改善的成长,
才是我们所要投资的成长。
此外,如果通过专业研究获得信息优势,了解到公司有潜在发生重组、兼并
收购的可能或机会,并且重组或并购后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也会提
高对该公司未来成长性的评价。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
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
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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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
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七)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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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
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77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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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以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
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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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1,687,094,212.86 89.81
其中:股票 1,687,094,212.86 89.8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 187,507,360.15 9.98
金合计
6 其他资产 3,836,025.33 0.20
7 合计 1,878,437,598.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9,505,992.60 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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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掘业 160,272,395.90 8.79
C 制造业 1,111,822,531.25 60.98
C0 食品、饮料 89,322,102.67 4.90
纺织、服装、
C1 - -
皮毛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
C4 65,728,884.99 3.61
塑胶、塑料
C5 电子 58,987,495.80 3.24
C6 金属、非金属 221,948,444.76 12.17
机械、设备、
C7 606,317,416.03 33.26
仪表
医药、生物制
C8 69,518,187.00 3.81
品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8,283,272.38 1.55
G 信息技术业 112,650,202.40 6.1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9,862,923.79 4.38
I 金融、保险业 94,033,592.45 5.16
J 房地产业 90,663,302.09 4.9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687,094,212.86 92.5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81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1 002266 浙富股份 2,511,838 96,203,395.40 5.28
2 601766 中国南车 12,647,094 91,312,018.68 5.01
3 600585 海螺水泥 2,245,897 91,003,746.44 4.99
4 600019 宝钢股份 11,020,970 77,918,257.90 4.27
5 600690 青岛海尔 2,528,671 71,232,662.07 3.91
6 000937 冀中能源 1,372,414 64,023,113.10 3.51
7 000418 小天鹅A 3,060,663 60,050,208.06 3.29
8 002129 中环股份 1,846,244 58,987,495.80 3.24
9 600030 中信证券 4,219,545 58,947,043.65 3.23
10 600050 中国联通 10,307,090 58,647,342.10 3.22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08,483.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0.51
4 应收利息 44,105.75
5 应收申购款 883,435.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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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9 合计 3,836,025.33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a、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 31,383,498.04 份,占
本基金期末总份额的 2.10%,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回。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的增长来自于基金的红利再投资。
b、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
-3.32% 1.24% 1.07% 1.13% -4.39% 0.11%
月
2010年度 6.15% 1.36% 5.91% 1.32% 0.24% 0.04%
2009年度
(2009年4
月10至 24.57% 1.67% 36.86% 1.58% -12.29% 0.09%
2009年12
月31日)
83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7.85% 1.47% 46.50% 1.40% -18.65% 0.07%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84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8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86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87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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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89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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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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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
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且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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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
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93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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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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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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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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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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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19) 变更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变更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 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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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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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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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
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虽然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策略和组合管理降低风险,但
单个中小市值股票和大市值股票相比,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在选股策略
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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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准确、深入,二是对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上市企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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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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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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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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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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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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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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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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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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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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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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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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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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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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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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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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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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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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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建仓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备选股票池名单,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备选
股票池名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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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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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应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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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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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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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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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达成一
致的意见后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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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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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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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②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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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7、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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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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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不愿或者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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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
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向所有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
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
息 等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农行卡、建行卡、交行卡、浦发卡、兴业卡、中信卡和
民生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办理开户手
续,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
换等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
优惠,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
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持有农行卡或民生卡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
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本基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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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其中对于后端收费模式下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自动转成的基金
份额,赎回时免收后端申购费,但是若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照常收取相
关转换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在“服务”的“我要提问”栏目中,直
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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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1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11 年第 1 季度)》。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1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金季度报告(2010 年第 3 季度)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
2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年第 2 号)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月 27 日
3
份有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
《证券时报》
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上海证券报》
4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证券时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务投资起点金额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上海银行股份 《上海证券报》
5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
活动调整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
《上海证券报》
6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定额投资业务前端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
的公告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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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 《证券时报》
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8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月 7 日
金第二次分红预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9 于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月 13 日
基金第二次分红结果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上海证券报》
10 2011 年 1 月 21 日
金季度报告(2010 年第 4 季度)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华福证 《上海证券报》
11 2011 年 3 月 9 日
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 《证券时报》
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12 于增加开通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3 月 9 日
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13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3 月 28 日
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于中国工商银行延长其个人电子 《上海证券报》
14 2011 年 4 月 1 日
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
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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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 年第 1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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