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环球: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环球精选混合(QDII)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环球精 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 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环 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的批准文件。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3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六、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4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赎回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拒绝或暂停接受特定 发生上述第 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除拒绝 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或暂停接受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六、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6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十二、基金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7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例限制要求。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十四、基金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8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九、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 的信息披露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九、基金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的信息披露 报告 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9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九、基金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