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成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
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1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言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 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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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 新增内容如下:
义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的申购、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及其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业务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4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金的申购、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及其他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 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 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归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基金财产。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归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的申购、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赎回及其他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业务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
5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3)、(5)到(7)项暂停申购情 发生上述(1)到(4)、(7)到(9)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
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 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
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金的申购、 方式 方式
赎回及其他 新增内容如下:
业务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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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基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的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及其他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业务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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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务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对象 四、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 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
例。……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
例。……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组合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新增内容如下: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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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百分之十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百分之三十;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第 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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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部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的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披露 关规定。
第二十部分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10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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