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关于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11-17
交银成长混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银施罗德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 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求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增加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H 类 两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 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 金新增加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公 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情况如下: (一)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资产,对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四)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发布了《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更名的提示性公告》,故于本次修订基金合同过程中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并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已履行了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供投资者登录查阅。本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修改。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法》: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法》: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投资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销售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办法》: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销售管理办法》;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运作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办法》:指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上证所《业务规则》: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无 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第二部分 释义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规则》; 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 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 区销售机构将代表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 金”(H 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中; 第二部分 释义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 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 金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 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 格的,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 机构; 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第二部分 释义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日; 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第二部分 释义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第二部分 释义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 种投资方式; 一种投资方式; 第三部分 基金的 七、 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份额净值 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该类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八、基金存续期限 八、基金类别设置 基本情况 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 为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额的发售 1、发售渠道: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 1、发售渠道: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 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名单见发售公告); 单见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 无 九、本章节不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案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 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 额的申购、赎回及 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其他业务 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 或赎回: 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额的申购、赎回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其他业务 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体上公告。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参见基 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类基金份 书中载明。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 公告。 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的申购、赎回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 其他业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 4、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额的申购、赎回及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其他业务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 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额的申购、赎回及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 其他业务 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 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H 类基金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归基金财产。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5、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申购或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担。 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额的申购、赎回及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其他业务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 金 A 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减。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持有时间递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列示。 数。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赎回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其他业务 情形; 笔申购或数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H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某笔申购或数笔申购。 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6)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形。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1)到(3)、(5)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 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赎回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其他业务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 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 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对应类 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为止。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 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无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 额的申购、赎回及 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其他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销售 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登记事宜; 事宜;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 无 九、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份额的登记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6.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为投资人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新华富时 A600 成长指数+2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 A600 成长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 A600 成长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 A600 成长指数是新华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新华富时风格指数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 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 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 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新华富时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月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新华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 1、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 正确衡量基金业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 确衡量基金业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 行业和股票,而新华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业和股票,而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 围内的可比性; 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 者广泛接受。 者广泛接受。 如果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上述基准指数或 如果富时集团停止计算编制上述基准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 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 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 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的财产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 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基金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差错类型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份额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 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十五部分 基金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的销售 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代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销售 销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 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在 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财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大 收法律法规执行。 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 同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现收益的 10%;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 行公告; 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的收益与分配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自行承担。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务规定执行。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 的信息披露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二十部分 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证所《业务规则》的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的有关规定。 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 五、 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五、 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金合同的变更、终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当事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 (四)申购资金 (四)申购资金 收安排 1.T+1 日 15:00 前,份额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1.T+1 日 15:00 前,份额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 2. 资金交收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 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 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资金交收日前一 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 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 回费)于资金交收日上午根据管理人指令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 处理。 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2.复核程序 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2.复核程序 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外公布。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外公布。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 同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现收益的 10%;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 行公告; 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基金收益分配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无 (四)特别地,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方式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六、托管协议的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