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健: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04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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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十、基金的托管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二十、违约责任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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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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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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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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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
位
28.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 H 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9.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30.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4.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5.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6.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交银施
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日/天:指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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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月:指公历月
4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
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4.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变更的操作
5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8.元:指人民币元
5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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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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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
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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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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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本章节不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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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
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
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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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
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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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 类基金份
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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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列
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用,则赎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
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00%归
基金财产。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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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笔申购
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H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
9.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 H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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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的规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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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
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
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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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份额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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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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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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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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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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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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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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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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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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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的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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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份额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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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再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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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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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十)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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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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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份额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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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份额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
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
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5%—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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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5%-6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
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
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35-95%
债券 0-60%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5%-65%
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因时制
宜,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
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
期收益处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本基金力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六)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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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
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
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
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统的配置型基金不同,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是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察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随
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型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
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
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
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
了考虑到不同经济周期下各类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
时间的变化,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并随时间进
行动态调整。
配置型基金灵活的资产配置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因时制宜,把握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在
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正确把握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
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
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从短期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
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时前瞻性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
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益率的预期中去。这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
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七)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
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
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八)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经济周期理论精选股票构建成份股。具
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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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备选股票进行风格分类,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不同风格类别的股票之间进行战略配置,
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九)债券投资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
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主动式管理,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
极策略,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
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
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
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
进行合理的配置。
(十)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
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
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
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
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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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十一)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
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十;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
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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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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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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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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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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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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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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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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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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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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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
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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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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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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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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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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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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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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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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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
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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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
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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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
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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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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