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关于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0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求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增加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类别等事项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
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H 类
两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
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
金新增加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公
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情况如下:
(一)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资产,对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已履
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
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
和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
规应履行的职责
二、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二、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15.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二、释义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二、释义 无 23.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
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
金”(H 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中
二、释义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 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二、释义 无 26.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
售资格的,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
销售机构
27.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
二、释义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 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释义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无
点
二、释义 无 3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2.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33.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二、释义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二、释义 38.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二、释义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4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
日期 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二、释义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二、释义 42.上交所《业务规则》: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 无
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二、释义 47.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53.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二、释义 48.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54.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的一种投资方式;
三、基金的基本情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七)基金类别设置
况 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分为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 2.发售方式 2.发售方式
售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
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 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
份额发售公告); 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 无 (四)本章节不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售
五、基金备案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份额的申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
购与赎回 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募说明书办理。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 或赎回:
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
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或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类基金份额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书补充文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购与赎回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 3.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确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
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
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购与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人。
六、基金份额的申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购与赎回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 金 A 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减。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持有时间递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书或其补充文件中列示。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 申购或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续费。 6.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00%归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H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时,
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7.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
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 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中国香港地区
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购与赎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无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购与赎回 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层(裙)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七、基金合同当事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人及权利义务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宜;
七、基金合同当事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人及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 无 (十)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一、基金份额的 (四)份额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份额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登记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为投资人办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十三、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十四、基金资产的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告。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的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 1.差错类型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 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十五、基金的费用 (六)基金税收 (六)基金税收
与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
义务。 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行承担。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为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各类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0%;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的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十八、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
披露 净值公告 净值公告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十八、基金的信息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披露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八、基金的信息 (十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的 (十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披露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变更、终止与基金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财产的清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基金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
合同的效力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基金募集结 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
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会批准或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当事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层(裙)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楼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它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七、交易及清算交 (四)申购资金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份额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1.T+1 日 15:00 前,份额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收安排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 2. 资金交收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 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
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前一工作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资金交收日前一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
费)于 T+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 回费)于资金交收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
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 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金进行账务处理。 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计算和会计核算
告。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各类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50%;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无 (四)特别地,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方式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六、托管协议的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变更、终止与基金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财产的清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