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精选: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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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财产保管 ................................................. 5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8
六、交易安排..................................................... 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11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7
十一、信息披露 .................................................. 18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9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9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21
十六、禁止行为 .................................................. 22
十七、违约责任 .................................................. 23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4
二十一、其他事项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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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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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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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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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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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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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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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回函的方式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称“被授权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
人且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若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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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
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要;
(5)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
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
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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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
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委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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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
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
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申购款交收日为 T+2
日,赎回款交收日为 T+3 日,基金转换款交收日为 T+2 日,T 日交收净额为 T-2
日申购款+T-2 日基金转换入款-T-2 基金转换出款-T-3 日基金赎回款,在 T 日
上午 11:00 前在中登 TA 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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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
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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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
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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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6、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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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如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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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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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
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可
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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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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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之一种报刊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但是其他公开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
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
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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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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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
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按原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的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交银施罗德”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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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
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六、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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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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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相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
监管机构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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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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