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基金合同
2015-09-28
交银精选混合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二)、 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2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 行)》 4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5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6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8 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投资管理能力,自上 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高 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 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 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 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0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3、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 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 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12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14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15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 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16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 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 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购申请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手续费率) 手续费=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手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17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8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19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处理),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 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20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21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23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24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25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6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7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须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29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3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1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2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限于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35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36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3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包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38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 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识别未被合 理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在价值,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 未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 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上而 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高速 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 四、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这 些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 况。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43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 -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 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 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5-40% 其他证券品种 五、投资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 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 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 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七、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 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 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44 八、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精选 股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 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 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 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九、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 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45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 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46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三、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8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50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51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 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52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3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5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代销协议》应依照《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57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0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63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68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6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74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