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治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3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六、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赎回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4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赎回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 1-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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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六、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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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1、基金管理人简况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 行大楼二层(裙)
行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纯 二期 21-22 楼
……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十二、基金 (五)投资范围 (五)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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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应收申购款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它金融工具。 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十二、基金 (十) 投资限制 (十) 投资限制
的投资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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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十二、基金 (十) 投资限制 (十) 投资限制
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6)、(7)项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项以及(3)-(6)项规定的投资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四、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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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的信息披露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十八、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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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8、临时报告 8、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四、基 同步更新
金合同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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