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2014-11-1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08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23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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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九、基金的转换 ..................................................... 64
十、基金的投资 .....................................................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八、风险揭示 ....................................................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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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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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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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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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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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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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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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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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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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CPA,硕士学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
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历任交通
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
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
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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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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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张科兵先生,监事,学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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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硕士,理学学士。10 年证券、基金业从业经
验。2001 年至 2004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任客户经理,
2004 年至 2005 年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在加拿大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任金融研究员。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助
理总经理,2011 年 1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至今,2011 年 6 月 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2 年 11 月 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4 年 3 月 3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2014 年 8 月 4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 9 月 12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4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 24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唐赟先生,基金经理助理,香港城市大学电子工程硕士。6 年金融行业经验。
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渣打银行环球企业部助理客户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担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分析员。2012 年 9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14 年 7 月 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
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家春先生,2008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女士,2008 年 3 月 3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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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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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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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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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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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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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较上年
增长 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客户存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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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
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1.28%;
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长 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 0.99%,拨
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和 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
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
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
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
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
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
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
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
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
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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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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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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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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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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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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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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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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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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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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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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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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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32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3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5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36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37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5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39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41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42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6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43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4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5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46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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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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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08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
239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 基 金 于 2008 年 3 月 3 日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0,322,807,118.4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0,47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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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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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
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其他场
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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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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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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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投资人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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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B 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至 3 年(含) 0.6%
3 年至 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0%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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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至 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B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
户的 B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
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
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A 类、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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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
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
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
额返回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日A / 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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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T日A / B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B 类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
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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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
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0%=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B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
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0.6%,申购
时的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0.6%=60.60 元
赎回费用=10,160×0.05%=5.80 元
赎回金额=10,160-60.60-5.80=10,093.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
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0.6%,申
购时的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3.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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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A/B 类基
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C 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
+1 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以及第 5 项、第 6 项所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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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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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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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
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08 年 5 月 7 日
刊登公告自 2008 年 5 月 9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
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8 年 5 月 16 日
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
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
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95599)。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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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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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08 年 5 月 22 日刊登公告自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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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
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
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
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
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
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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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
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
费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用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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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
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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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
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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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三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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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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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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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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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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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收益是源于对风险的合理预期和有效管理。本基金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
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追求和挖掘经过有效风险管理的持续投资收
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
2、风险又是可预期和管理的;
3、通过对风险进行有效预期和管理,追求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主要
通过投资承担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长。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认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权证投资仅限于参与
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即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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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四)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
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 0-40%
划)、可转换债券
股票、权证 0-20%
其中:权证 0-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虽然其编制的时间不长,但
其很好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整体状况、已经具有较高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2、该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国债
网、货币网等互联网中获取。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承载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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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短期融资券),因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
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
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
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
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形成对不同类属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债权类证券、股权类证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类属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型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在本质上是一
种自上而下的策略,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
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
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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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等的跟踪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合理预期当
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针对当前的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合理预
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
投资、贸易顺差、工业增加值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以及就业数据等等央行货币政
策所监控的目标数据的变化,预测法定利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动与趋势。根据
法定利率的变化,分析投资人心理与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流动性等的变化,合理预
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所处利率周期的
阶段,结合当期的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
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
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3、企业债投资策略
企业债投资策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利率风险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信用风险管理
相结合的策略,是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指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
和企业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偿债能力、建设项目质量等
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企
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信用评级分析:本基金首先将企业债划分成短期企业债券(含企业短期
融资券)和中长期企业债券(含中长期公司债),分别建立短期企业债券和中长期
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然后再利用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给发行主体和标的
债券打分,给出企业债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
(2)筛选企业债券:本基金将企业债的信用评级分成五级(见下表),而仅
将信用评级在 3 级以上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其中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和银行担保的信用评级为 AAA 级或等同于 AAA 级的债券,自动纳入备选债券
池)。本基金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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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债券池外债券,信用评级为 2 级的企业债在信用评级没有改善迹象前限制投
资,在投资评级出现改善趋势时,可以按流程、按权限少量投资;信用评级为 1
级的企业债禁止投资。
信用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投资建议
5 [90,100) 信用风险小 可投资
4 [80,90) 信用风险较小 可投资
3 [60,80) 信用风险中 可投资
2 [40,60) 信用风险大 限制投资
1 [0,40) 信用风险很大 禁止投资
3)信用利差分析:鉴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利差之谜”现象的广泛存在,
信用产品本金损失率对信用利差解释力不高。本基金将根据中国企业债市场处于
发展初级阶段,市场效率不高的现状,密切关注供求关系、税收、利率、投资人
结构与行为以及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对个券
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交易。
4、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一方面,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
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工程师的可转债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
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
一方面,对于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将通过引进公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
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
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
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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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认购策略和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1)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暂时现象,因此,股票
投资策略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股票发行政策取向(如扩容节奏、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市盈率的差距),预测新
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据此进一步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的收益率
变动趋势;同时,借助公司投资平台行业研究员的研究建议,预测拟认购新股的
中签率和认购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精选个股认购,实现新股认购收益
率的最大化。
(2)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
套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
股策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
交易日,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本基金累计
持有股票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权证投资策略
与新股认购策略一样,本基金认为权证投资策略也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当期稳定的基金资
产收益。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
日。
(七)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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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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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
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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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 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5、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因网下申购而有锁定期限的股票的未流通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 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
例降低到 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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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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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15,115,887.55 93.69
其中:债券 1,415,115,887.55 93.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 64,818,021.52 4.29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30,421,284.48 2.01
8 合计 1,510,355,193.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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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44,000.00 5.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44,000.00 5.80
4 企业债券 875,898,393.35 84.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48,000.00 4.84
6 中期票据 161,387,000.00 15.57
7 可转债 267,538,494.20 25.81
8 其他 - -
9 合计 1,415,115,887.55 136.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1480265 14象山债 600,000 62,754,000.00 6.05
2 140204 14国开04 600,000 60,144,000.00 5.80
3 124818 14常德源 600,000 59,982,904.11 5.79
4 113005 平安转债 545,000 59,650,250.00 5.75
5 1280122 12荆州城投债 500,000 52,505,000.00 5.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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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352.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169,702.49
5 应收申购款 151,229.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421,284.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例(%)
1 113005 平安转债 59,650,250.00 5.75
2 113003 重工转债 41,052,000.00 3.96
3 110024 隧道转债 37,625,444.80 3.63
4 110015 石化转债 27,257,500.00 2.63
5 110018 国电转债 23,544,000.00 2.27
6 113002 工行转债 21,774,000.0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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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
4.09% 0.17% 1.38% 0.05% 2.71% 0.12%
月
2014年度
7.04% 0.24% 4.06% 0.07% 2.98% 0.17%
上半年
2013年度 0.24% 0.31% -2.96% 0.09% 3.20% 0.22%
A/B 2012年度 10.74% 0.21% 2.90% 0.08% 7.84% 0.13%
类 2011年度 -5.74% 0.33% -0.78% 0.11% -4.96% 0.22%
2010年度 5.57% 0.35% 0.51% 0.10% 5.06% 0.25%
2009年度 6.97% 0.43% -3.45% 0.11% 10.42%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13.04% 0.20% 9.84% 0.30% 3.20% -0.10%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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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过去三个
3.97% 0.17% 1.38% 0.05% 2.59% 0.12%
月
2014年度
6.83% 0.24% 4.06% 0.07% 2.77% 0.17%
上半年
2013年度 -0.21% 0.31% -2.96% 0.09% 2.75% 0.22%
2012年度 10.24% 0.21% 2.90% 0.08% 7.34% 0.13%
2011年度 -6.13% 0.33% -0.78% 0.11% -5.35% 0.22%
C类 2010年度 5.11% 0.35% 0.51% 0.10% 4.60% 0.25%
2009年度 6.50% 0.43% -3.45% 0.11% 9.95%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12.66% 0.20% 9.84% 0.30% 2.82% -0.10%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交银增利债券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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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增利债券 C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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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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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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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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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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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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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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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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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
度可分配收益的 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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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两次;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分别就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
业务规定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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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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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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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
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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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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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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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一次分别公告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上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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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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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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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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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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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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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承担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
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债
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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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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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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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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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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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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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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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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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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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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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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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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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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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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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
-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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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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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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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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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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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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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认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权证投资仅限于参与
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即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
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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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 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2)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因网下申购而有锁定期限的股票的未流通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 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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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降低到 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3)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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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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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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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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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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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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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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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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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
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B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
上直销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
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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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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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1 海证券报、证券 2014-4-22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
2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海证券报、证券 2014-5-15
1 号)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
3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并参与 海证券报、证券 2014-6-14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时报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4 海证券报、证券 2014-6-30
司手机客户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时报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5 海证券报、证券 2014-7-1
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6 海证券报、证券 2014-7-19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
7 聘林洪钧先生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 海证券报、证券 2014-8-4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8 海证券报、证券 2014-8-5
司基金前端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
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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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9 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海证券报、证券 2014-8-21
经理变更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10 海证券报、证券 2014-8-25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
11 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海证券报、证券 2014-9-19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于
12 海证券报、证券 2014-9-24
2014 年“国庆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于
13 海证券报、证券 2014-9-24
2014 年“国庆节”假期后恢复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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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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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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