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领先债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8-04-16
银河领先债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2】1192 号文核准募集的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即在 2018 年 4 月 18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 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 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 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视为有 效。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孙妍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均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议案的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 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事 宜。 为实施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赎回费率调整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及时更新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 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从报 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18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 2、本次调整赎回费率事宜未对基金合同等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变更。 3、本次调整赎回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调整内容: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中的“(2)赎回费 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原内容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 天 1.5% 365 天≤N<547 天 1.0% 547 天≤N<730 天 0.5% N≥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8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80 日 0.1% N≥18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 的投资人不收取的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