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08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7.元:指人民币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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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
(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基金经理
祝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钢铁、煤炭、化工行业,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担任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孙振峰先生,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丁杰人先生,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王培先生,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钱睿南先生,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祝建辉先生,2016年2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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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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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8只,QDII基金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2215(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txsec.com / jijin.tx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zszq.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 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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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5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交所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桥斜街59号院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朱振武、王肖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
3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内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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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200万元 1.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赎回费
7日以内 1.50%
7日以上(含)1年以内 0.50%
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 0.40%
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 0.20%
3年以上(含3年) 0.0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58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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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份额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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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策、经济金融等因素影响,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产生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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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基本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基本素质、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 能力、供方侃价能力和现有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程度等五个重要的竞争驱动力出发,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资本进入难度、行业竞争强度以及行业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为客户(消费者)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超额价值产生于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相等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
市场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保持其在细分市场的领导者地位。市场份额优势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服务)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领先和产品差异化。低成本和因产品差异化的高定价是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同时技术工艺精良的公司也将会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且不断推出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新产品,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服务)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成长的根本动力。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具有价值性、关键性、难以模仿性、独特性和稀缺性等特点。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竞争力分为市场渠道能力、整合能力、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市场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场营销、分销渠道、后勤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质量、产品周期、即时生产与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业通过提供差异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通过自身培育获取,也可以通过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等外部途径获取。在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拘泥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以全球视野,关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价值增值能力,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成长可能来自内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可能来自外部包括但不限于整合、购并、注入资产等途径,或者是两种成长方式的结合,以及其他可能的途径。无论企业的成长来自何种方式,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重点关注企业效益的成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在实际选股时,本基金评价企业成长性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税后利润增长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竞争优势、投资回报率、成长性、估值等方面对股票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不同行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业内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选择不
同行业中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3. 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选股结果的基础上,为避免出现“自下而上”选股时可能产生的行业资产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参考整体市场的行业资产分布比例,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和行业评级、以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适度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中行业投资的比例,控制基金资产在单个行业上的过度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预期,主动地降低或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当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债券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债券类属品种内,基金根据不同债券的品质、提前偿还风险和赎回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4)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据对单个债券的估值分析,把握个别债券短期被市场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价格的真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的2中第(4)、(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21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2,046,695.97 82.42
其中:股票 262,046,695.97 82.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8,134.36 0.07
其中:债券 208,134.36 0.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310,217.73 17.40
8 其他资产 389,183.62 0.12
9 合计 317,954,231.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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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823,942.00 3.76
C 制造业 144,021,843.86 45.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24,036.12 0.01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026,136.40 1.6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487.54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543,231.04 3.99
J 金融业 72,330,320.64 23.00
K 房地产业 15,142,200.30 4.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9,774.07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28,724.00 0.33
S 综合 - -
合计 262,046,695.97 83.3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381,300 23,907,510.00 7.60
2 601799 星宇股份 117,624 22,230,936.00 7.07
3 600036 招商银行 432,900 22,121,190.00 7.03
4 601318 中国平安 248,000 19,517,600.00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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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1058 赛轮轮胎 1,820,320 16,437,489.60 5.23
6 000002 万科A 504,400 15,132,000.00 4.81
7 002142 宁波银行 317,000 12,324,960.00 3.92
8 002475 立讯精密 359,500 12,161,885.00 3.87
9 601899 紫金矿业 1,229,100 11,823,942.00 3.76
10 300059 东方财富 388,080 10,579,060.80 3.3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8,134.36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8,134.36 0.0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123104 卫宁转债 1,764 208,134.36 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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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契约规定不能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严格按照投资契约并未投资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981.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7,757.4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67.38
5 应收申购款 118,17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89,183.6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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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收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8.05.26-2008 -5.15% 1.51% -41.61% 2.43% 36.46% -0.92%
.12.30
2009.01.01-2009 73.98% 1.58% 73.60% 1.64% 0.38% -0.06%
.12.31
2010.01.01-2010 9.23% 1.40% -9.12% 1.26% 18.35% 0.14%
.12.31
2011.01.01-2011 -18.92% 0.95% -19.67% 1.04% 0.75% -0.09%
.12.31
2012.01.01-2012 14.66% 0.94% 7.04% 1.02% 7.62% -0.08%
.12.31
2013.01.01-2013 40.38% 1.60% -5.30% 1.11% 45.68% 0.49%
.12.31
2014.01.01-2014 11.58% 1.33% 41.16% 0.97% -29.58% 0.36%
.12.31
2015.01.01-2015 75.23% 2.79% 6.98% 1.99% 68.25% 0.80%
.12.31
2016.01.01-2016 -15.57% 1.48% -8.16% 1.12% -7.41% 0.36%
.12.31
2017.01.01-2017 22.02% 0.71% 17.32% 0.51% 4.70% 0.20%
.12.31
2018.01.01-2018 -29.12% 1.37% -19.66% 1.07% -9.46% 0.30%
.12.31
2019.01.01-2019 59.72% 1.35% 29.43% 1.00% 30.29% 0.35%
.12.31
2020.01.01-2020 70.41% 1.70% 22.61% 1.14% 47.80% 0.56%
.12.31
自基金成立起至 814.23% 1.52% 55.60% 1.30% 758.63%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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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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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二)款4、5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基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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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选股结果的基础上,为避免出现“自下而上”选股时可能产生的行业资产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参考整体市场的行业资产分布比例,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和行业评级、以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适度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中行业投资的比例,控制基金资产在单个行业上的过度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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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预期,主动地降低或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当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债券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债券类属品种内,基金根据不同债券的品质、提前偿还风险和赎回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④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据对单个债券的估值分析,把握个别债券短期被市场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
⑤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①权证投资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②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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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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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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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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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根据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监票人,然后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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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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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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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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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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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报 告 期 内,本 系 列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如下公告: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6.20)
2、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6.29)
3、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20.6.29)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7.21)
5、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0.8.20)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8.26)
7、关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的公告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10.28)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20.10.30)
1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新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1.11)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11.11)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在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的公告(2020.11.18)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1.30)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11.30)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31)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31)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31)
1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31)
19、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2021.1.9)
20、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1.1.13)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1.1.21)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1.3.13)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1.3.30)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2021.4.1)
2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1.4.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