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货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
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言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3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 新增内容如下:
义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的申购、 新增内容如下:
4
赎回及其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业务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的申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购、赎回及 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零。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其他业务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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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不包含特殊情况):
购、赎回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X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X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
其他业务 应的未付收益 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第六部分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 新增内容如下:
购、赎回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其他业务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6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六部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的申 方式 方式
购、赎回及 新增内容如下:
其他业务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赎回及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其他业务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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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
务 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第七部分基 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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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成立日期: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仟元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
[1998]23 号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组合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增加内容如下: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组合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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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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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 除上述第(14)项、第(15)项外,因基金规模或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其规定。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部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的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 《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规
披露 其他有关规定。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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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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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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